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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生福利局局长梁永立今日(星期五)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该议案的目的,是修订《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现时,我们透过推行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所制定的一套注册和视察制度,以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和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列载一个毒药表和数个附表。透过把药物刊列在毒药表和不同的附表上,我们可以对药剂制品的销售条件及备存纪录作出规定,从而实施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由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登记销售日期、购买人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须根据由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开出的处方,才可出售。部份药剂制品,须要符合特别的标签规定。
现在向议员提交的修订规例,目的是要修订《毒药表规例》的毒药表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数个附表,以对一些药物加以管制或更新其现有的规管。
修订建议包括加列102种药物于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一和附表三内,规定含有这些药物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医生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由药房出售。
另4种药物只加列于毒药表的第一部,规定含有这些药物的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由药房出售,但毋须医生处方。
此外,建议也包括加强管制另外2种药物,和放宽对3种药物的管制。另一种药物的名称会被修改,以符合国际通用的命名法。修订规例还建议豁免2种药物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标签的规定。
另一方面,《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1999还包括一项修订,其目的是要更清楚地说明那些药物的销售详情,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妥为记录。
上述修订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提出,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3条成立,是负责药剂制品注册和管制事宜的法定权力机关,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上述关于药物管制的修订是基于有关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而提出的。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议案。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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