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只有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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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局局长吴荣奎今日(星期五)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辩论《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听过这么多议员这么精彩的辩论,令我深信政府现在提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定在五十毫克其实是非常非常非常宽大的建议。血液含量零毫克都有这少少的兴奋,我们定在五十毫克,你的兴奋量有多高多大呢!所以其实我们是很宽大的。

  首先我向刘健仪议员和加入法案委员会的各位议员致谢。他们积极参与,不辞劳苦,仔细研究《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实在贡献良多。

  本条例草案涉及三个课题,主要目的是∶

(一) 收紧有关司机血液、尿液和呼气中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并修改有关的抽取样本程序,以改善目前的运作效率;

(二) 把接载学童的私家小巴纳入现行客运营业证计划的规管范围;以及

(三) 订明营办商根据停车收费表管理协议或验车中心管理协议为政府而筹集或收受的款项,并不属于政府的一般收入。

  在法案委员会进行辩论时,我们就学校私家小巴和管理协议所订酬金而提出的拟议修订项目,获得委员一致支持。我重申,政府会检讨私家学童小巴牌照的费用。我们希望能尽快完成这项检讨。委员会研究这项法案期间,除了我刚才提及的几个项目得到一致支持之外,委员对于应否收紧有关酒后驾驶的标准,则意见较为分歧。让我详细一点就这个课题讲解一下,以及回应议员刚才提出的问题。

  现行的酒后驾驶法例,以及每一百毫升血液可含八十毫克酒精的法定限度,是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制定的。当时政府承诺,在有关法例实施一段时间后,会检讨其成效。我们已在去年完成检讨工作,所得的结论是自有关法例实施以来,打击酒后驾驶的措施已有一定成效,当然仍未完全收到应有的效果。但我们仍有需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法定限度收紧。让我扼要重申政府的建议∶

  第一,虽然法例在减少夜间的交通意外方面,确有成效,但与邻近的亚洲国家相比,本港司机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意外的死亡率仍然偏高。

  第二,酒后驾驶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刚才议员亦提及我们所提供的数字。在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间,共有七十七人在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中丧生,其中三十九人证实是曾经喝酒的司机。其余三十八名死者当中,六名是并无喝酒的司机,另外十九人和十三人分别是并无喝酒的乘客和行人。这即是说,在这类交通意外中丧生的醉酒司机和没有喝酒的无辜受害人,比例是一比一。

  第三,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五十毫克是世界医学联会和欧洲委员会所赞同的标准。一九九五年,当我们提出《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以推行酒后驾驶法例的时候,香港医学会当时发出一则新闻稿,大力支持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法定限度定为一百毫升血液含五十毫克的酒精。该会亦指出,研究证实酒精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令人感觉迟钝,反应缓慢,及察觉危险的能力受损。

  第四,外国的研究结果已经证实,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由八十毫克收紧至五十毫克,与减少交通意外和车祸的死亡人数,确有密切的关系。基于这些证据,政府有充分理由相信,把血液中含酒精量的限度定为五十毫克,会有助于进一步减少本港在夜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以及与喝酒有关的交通意外。

  第五,有多个职业司机协会已表示支持政府的建议。这些组织当然希望其会员在驾车时保持最高专业水准。职业司机长时间在道路上行车,理当关注酒后驾驶这种危险的行为对他们本身以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

  很多议员指出,现今在香港的社交场合中,人们喝一、两杯酒实属无可避免;因此这项收紧血液中含酒精量限度的建议,定会带来不便和影响市民的社交生活。我们充分了解在实施上述建议之后,曾经喝酒的人士由于不可驾车,在交通方面便须另作安排,因而可能造成少许不便。不过,与这类不便相比,所有奉公守法的道路使用者都可获得较大保障,「利」实在远多于「弊」。况且,本港实在不乏舒适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喝了酒的人士大可以随意选用合适的交通工具。我希望各位议员明白,我们并不是建议禁止市民喝酒,而是要求他们不要在酒后驾车。我亦相信吃过醉鸡醉鸭不应该导致超额的,所以周梁淑怡议员不用担心售卖鸡鸭行业的生意受这建议影响。

  主席,政府建议收紧有关标准,当中要传达的信息很简单,但却非常重要;那就是不要在酒后驾驶。尽量确保道路安全,是我们的责任。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本条例草案,以免有更多人因不智的酒后驾驶行为而丧失宝贵的生命。

  主席,我将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一些修订本条例草案的建议,当中主要为技术性的修改,包括:

(一) 更改有关酒后驾驶和学校私家小巴的法例修订项目的生效日期。我们必须延迟有关的生效日期,原因是完成本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所需的时间,较原先所预计的为多;

(二) 由于上述法例会延迟生效,我们必须相应修订关于把学校私家小巴纳入客运营业证计划的过渡期;

(三) 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作出一项修订,清楚订明警务处处长就指定某处地方或某部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而发出的通告,并不属于附属法例。

  主席,如果你容许的话,我想解释一下政府官员所采用的游说方式。其实,我们所采用的游说方式是基于香港一贯成功的原则──积极不干预。这是我们一贯的游说手法。我相信今日除了张文光议员投诉或不赞赏我们的同事的贴身服务之外,我相信你不应该收到有投诉表示运输局局长借酒行凶,挟持议员不让他们投票。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