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

  以下为今日(星期五)立法会会议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和其他成员,审议及支持本条例草案。

  我亦感谢议员在发言时对职业安全的关注。我们会仔细考虑他们的意见。我强调,政府会继续致力改善职业安全,特别是针对建造业意外伤亡率高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可以证实现在的建造业人数统计数字的确包括装修工人。至于包括或不包括对数字上的影响,我们乐意去研究。在这前题下,我乐意在适当场合,包括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和议员讨论所有如何可以改善职业安全的办法。我强调,政府的确是非常重视职业安全,由立法、拨款,包括拨款予职安局,和增加劳工处职业安全组的人手方面,事实和数字都显示在过去几年在这方面的工作,都得到政府优先处理和拨款。此外,在职业安全方面,我们循几个大方向去做。一方面是立法、一方面是执法,而另一方面是宣传安全知识。

  最新的构思是如何加强安全管理自我规划或规管,以及工人的基本的安全训练。这种种措施已反映出在职业安全方面,政府在责无旁贷之余,雇主及雇员包括专业人士,也有一定的责任。而平衡点在于要透过讨论去研究。例如李卓人议员和田北俊议员就工人应否在某一些危险情况下拒绝工作,论点似乎是不同,但当中应有一基础使大家都能达到一些一方面可以接受某些工作的确有潜在的危险;或意外是完全没有人需要负责的意外率会高些。但另一方面,可能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工人有理由相信或透过一些程序准则,判断该工人不适宜工作。但如何定出准则、判断及在执法上会否产生另一官僚架构,而使实际执法上的原意是好的,但执行上则出现困难。这些我希望在未来能有机会再作讨论。

  我们的条例草案基本上建议为受雇于建造业和货柜搬运业的人士提供强制性的安全训练和扩大劳工处处长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订立规例的权力,方便他将来就安全管理制度作出附属法例。我和我的同事会继续在这方面与立法会议员合作,改善职业安全。

  草案委员会自今年三月初成立以来,召开过多次会议审议本条例草案。而有关的团体,亦曾获邀向条例草案委员会发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在考虑过条例草案委员会及有关团体的意见及建议后,政府同意对条例草案的第2、3、5、6、7、9、16及17条作出修订。我稍后将于本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建议修订,这些修订已获得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支持。

  最后,我再次多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及支持本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