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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署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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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行政署长尤曾家丽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的致辞:

一九九九年行政署施政方针载列在「行政申诉与法律援助」文件之中。本文件载述一整套落实行政署施政方针的措施,有关的施政方针包括提供行政申诉的途径和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为政府总部提供优良的支援服务和维持高效率的礼宾服务。

在过去一年,我们致力实施在一九九八年及以前所承诺的共15项措施下的19个目标,范围涵盖提供行政申诉的渠道及法律援助服务、使政府及立法机关之间保持有效沟通、为政府总部提供支援服务、为政府提供档案管理服务,以及接待贵宾及领事团的行政事宜。我很高兴向各位议员汇报,我们已完成了8个目标,有10个目标正如期推行,另外有一项(有关增加法援署申请及审查科的首长级人员人手)则正在检讨中。

我会就几个委员会有兴趣的课题,报告一下过去一年的工作进展,以及未来十二个月的路向。

维持公众对独立申诉的信心

我们的目的是继续提供公平、公开和简易的途径,让市民可就行政决定及措施提出上诉和投诉。提出申诉的主要渠道,包括行政上诉委员会及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申诉专员,以及根据太平绅士制度进行巡视的太平绅士。

最近,行政上诉委员会及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增设额外副主席,由高等法院法官及区域法院法官担任,使两个委员会在聆讯上诉方面的效率得以提高。在未来一年,我们将会增加两个委员会举行聆讯的次数,由每月合共3次增至4次,以便进一步缩短上诉提出以后等候聆讯的时间。我们在来年的目标,是确保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或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平均分别在提交后4个月及3个月内进行聆讯。

至于申诉专员作为申诉渠道方面,我们已于今年较早时候把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扩大,所涵盖的法定机构增加了4个,即雇员再培训局、香港考试局、香港康体发展局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申诉专员现时的职权范围,实际上已涵盖所有政府部门和18个法定机构。我们将继续不断探讨可否再扩大其职权范围至其他主要法定机构。

太平绅士巡视制度是有关院所(譬如惩教机构)的被羁留者或住院者提出申诉的重要渠道。今年较早时候,我们已完成一项有关太平绅士制度的检讨,并已制订若干改善建议。在未来一年,我们将会实施各项改善太平绅士巡视制度的建议,其中包括让太平绅士较定期地巡视自行选择的院所;在太平绅士巡视前,为其提供更多有关将要巡视的院所的最新资料;让太平绅士有更多时间提交对巡视的意见;以及开始出版有关太平绅士巡视各院所的年报。我们希望通过上述改善工作,使太平绅士巡视制度更具效率、更富成效及具更高透明度。

提供有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与提供申诉渠道,相辅相成。我们在这个范畴的目标,是确保有合理理由采取法律行动的市民,不会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寻求公义。年内,我们已完成法律援助政策检讨。当局现正通过行政及立法途径,逐步实施合共17项建议,致力扩大法律援助计划的范围及改善现有服务。待今天下午提交立法会审议的《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我们会提供一系列新服务,例如在死因研讯方面,我们正在引起重大公众关注的个案中,为死者近亲提供法律协助,及为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提供法律协助。政策检讨的建议亦可使在经济上符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的家庭数目,由现有的48%(即约80万个家庭)增加至58%(即逾100万个家庭)。

多年来,我们不断加强法援服务,增加经费,而服务范围亦日益扩大。过去十年,按讼费计算,法律援助开支增加了六倍,这充份展示我们改善法援服务的努力。法援个案讼费的实际开支,由一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8,100万元增至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5.18亿元。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讼费方面的预算开支为6.69亿元。今天,法援制度已扩展至涵盖所有刑事案件及各式各样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纠纷、有关个人伤亡的申索、劳资纠纷、合约纠纷等等。

我们在考虑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关于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建议时,亦以法援计划使用者的真正利益为依归。根据法援局委聘的顾问公司所拟备的报告及我们进行的研究,我们注意到,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澳洲、加拿大、新西兰及英国)虽设有独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却不约而同地面对控制讼费增长及减少服务的压力。事实上,该等管辖区现正以不同步伐,逐步加强对法援制度的限制。我们亦注意到,除英格兰及威尔斯外,所有有关司法管辖区(即澳洲、加拿大及新西兰)的法律援助财政预算均设有限额,它们只能通过设定个别个案的开支上限,来应付对法律援助不断增加的需求,或通过缩窄服务范围,以减少财政承担。而英格兰及威尔斯,鉴于法援费用迅速增长,亦于今年七月刚通过条例,为法援经费设定上限。

上述的外国经验显示,倘若实行定额财政预算制度,准法援受助人的利益将会受损。另一方面,假如我们同意法援署脱离政府编制,并设立财政预算不设上限的独立法律援助管理局,我们如何确保资源有效运用,如何监管机构运作,一连串和问责性有关的问题将不易解决。而事实上套用外国经验,没有一个政府能应付不设上限而又独立于政府的法援机构所带来的问题。另一点要注意的,是据法援局委聘的顾问公司表示,大部分其谘询的社团均认为,香港的法援管理是独立运作的。公众则较为关注法援服务的质素。在法援局委聘的顾问所谘询的法律执业者中,尽管有部分人士认为,就某些影响政府的敏感案件而言,法援管理透明度不足,或看来并非独立运作,但普遍意见是,在大部分案件中,法援管理是独立运作的。顾问亦承认,现行制度对法援管理的独立性有保障。这些保障包括,举例来说,法例规定法律援助署署长(法援署署长)必须独立审批所有个案,同时任何人士在其法援申请被法援署署长拒绝后,均可根据有关机制向司法机构(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我们亦须注意,75%的法援个案是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

经考虑外国的经验、政府在公帑管理上长期奉行的审慎理财原则,以及独立可能为法援署人员带来的不安影响后,我们认为,现时开支预算不设限额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施政方针的最佳方法。我们会继续确保市民对法律援助服务感到满意,并定期检讨法律援助服务,以寻求贯彻这项施政方针的更佳方法。法援署将于明年就与法援个案有关的发放款项事宜,作出新的服务承诺。推行资讯系统策略的工作将会展开,从而加快审查申请和发放款项,并改善个案管理工作。如此一来,工作效率提高,重复的工作程序得以减省,将可收节省开支之效。请各议员继续支持我们为改善法律援助计划的管理工作的努力。

使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保持有效沟通

行政署的另一个重要工作范畴,是使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保持有效沟通。政府充分明白须与立法机关紧密合作,使立法机关能快捷有效地处理其事务,为广大市民服务。我们在过去的立法会会期内,每天都与立法会在各方面紧密合作。举例来说,我们在上一会期内提交了120多项政府条例草案、320条附属法例及79项财务建议,供立法会审议和批核。我们答覆了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为数共2,000多项的口头、补充或书面质询。政府官员也在上一会期内出席了超过290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向立法会议员解释政府的政策及建议。在今个立法会会期内,立法工作仍会十分繁重。正如较早前交给议员的立法一表中指出,我们预料将向立法会提交约50多项政府条例草案。我们定会继续与立法会紧密合作,以确保条例草案先经立法会详细审议,才会获得通过。

为确保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保持有效沟通,我们会继续安排政务司司长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举行会议,使双方可迅速地讨论立法会关注的事宜。我们也会提醒各决策局于落实政策及立法/财务建议前,尽早向立法会阐释该等政策及建议,并征询立法会议员的意见。我们已为明年定下目标,就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口头质询在三个星期内作出补充答覆。此外,我们亦打算就于立法会通过的动议辩论,于两个月内提交有关的进度报告。

关于立法会《议事规则》的问题,我们曾多次与议员交换意见。就立法会《议事规则》这个课题上,政府和立法会在《基本法》有关条文应如何应用于立法会的运作,持有不同的意见。这个课题为大所关注,我们希望与立法会保持对话,务求解决这个复杂的宪政问题。

至于立法会在办公地方上的需要,我们注意到立法会,长远来说,有需要把所有立法设施集于一幢办公大楼。我们现正考虑不同的可能方法,以达到立法会有关兴建一座立法会大楼的目的,并会与立法会讨论最好的做法。

确保与领事团有关的事宜及接待贵宾的工作维持高效率的管理

有关本署礼宾处的接待贵宾工作及与领事团有关的行政事宜不在此赘述。唯一我想顺带一提的是回归以来,我们手草拟两条有关国际组织及领事团的特权及豁免的条例草案,一条已提交立法会审议,另一条则仍在商议中;我们希望这两条草案能在这个立法年度获得通过。目前,香港有多个外国驻港机构,领事馆约有96间,这一点令香港特区维持国际大都会的地位。我们预计明年领事馆的数目会有所增加。

结论

相信各位议员亦了解到,行政署负责的政策范围十分广泛。欢迎立法会各位议员就行政署负责的工作范畴提出意见,以协助我们继续精益求精。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