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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提交政府覆文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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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政府覆文回应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2号报告书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

  今天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政府覆文,是我们对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2号报告书的回应。覆文载述政府因应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本年七月七日,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李家祥议员向本会提交报告书,并在席上发言,李议员当时的发言,强调几个要点,我会于稍后回应,但我想先明确指出一点。

  政府帐目委员会及其历任主席,在过往多年就确保有效运用公共资源进行极具价值的工作时,均重覆提到委员会与政府的衷诚合作。政府就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广泛和定期报,足以清楚地肯定政府当局十分重视委员会这方面的贡献。我们接受批评和努力改进时,亦期望得到公平和合理对待。在政府帐目委员会第32号报告书和委员会主席提交报告书的演辞里面,有政府同事和前公务员被指控涉及贪污及被谴责,令人关注。我们希望委员会能给予有关人士抗辩的机会,以示公允。委员会曾于事后解释,他们其实并非有意对个别官员,罔加谴责。我希望委员会能确保这种事情不会再发生。

  李议员就委员会第32号报告书内的各项讨论提出三大要点,即需要密切监察工务工程计划、确保政府制度及计划有良好的内部管制及防止贪污措施和透过把政府服务私营化和外判,确保效益。政府当局完全认同委员会的看法。我们明白到要确保政府部门和机构在执行工作时,能达到公平、公开、有效率和合乎成本效益,委员会提到的三大要点是必须贯彻执行的。

工务计划

  对于政府就工务计划项目申请拨款事宜,李议员提醒我们,政府曾作出承诺,在进行大型政府工程时,向议员提供所有有关资料及向财务委员会报重大的工程延误、成本超支及其他与通过拨款申请时有严重偏差的事项。我再次向议员保证,对于遵守这些承诺,我们从没有丝毫松懈。库务局局长最近发出通告,提醒各局局长和管制人员,在向财务委员会、工务小组委员会和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拨款申请文件内,必须提供足够资料,使议员能充份考虑各方面意见,才对政府提议作出适当决定。该通告亦采纳了上一个会期一些议员的意见,提示各局应时常就涉及相当款额或受关注事项,预早谘询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方行向财务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申请。我们已提点各局需预留足够时间谘询有关事务委员会,确保议员有充份时间索取和考虑与拨款申请有关的附加资料。

  政府当局非常뻩解,管理如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一阶段般的大型工务计划工程,必须审慎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及成本,工务局正就委员会建议检讨有关程序,如有需要,便会作出相应修订。对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一阶段技术性方面有较深入认识的议员,相信都理解到这些隧道工程的难度。我很高兴向各位报告,余下的隧道工程,进展良好。渠务署署长正密切监察工程进度,确保在安全不受影响下,能尽早完工。我们会定期向有关事务委员会报告进展。

  至于葵涌高架道路的工程,政府同意工程一般应在详细设计完成后,方行招标。我们已经就这点提醒各工程人员,要求他们必须遵从现有指引。若在同一或相关工程中几个承建商之间可能出现互相配合问题时,我们亦会全力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内部管制和防止贪污措施

  我们致力维持公务员高度诚信,重视委员会对内部管制和防止贪污方面的意见。我们经常检讨内部条例规则及部门的工作程序,避免有利益冲突的可能。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的管制方面,我们承认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于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方面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但若宣称该处职员因贪污而不积极采取检控工作,实在缺乏表面证据支持。

  政府当局了解社会人士就淫亵及不雅物品,对青年人及公众道德带来的负面影响,极表关注。今天提交各位的政府覆文,详细列出我们对加强检控工作的各项措施。我们将会就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谘询公众,并欢迎各界就怎样加强管制和检控,提出意见。但我必须强调,单靠检控的成效有限。社会大众必须共同努力,出版商应对其刊物内容尽责,销售商不应向小童及青年出售不雅物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指导和支持,家长应对他们的子女时加指导。

  至于接连中区五座商业楼宇的行人天桥一事,我们会继续与有关人士商讨,尽快落实兴建这些行人天桥及监察进度。我们很高兴告知各位,横跨云咸街及横跨皇后大道中毕打街以东一段的行人天桥已开始兴建,会于2001年完成。我们亦与香港地下铁路公司,探讨在中区繁忙地段建造地下行人道网络的可行性,以纾缓该处的行人流量。

把政府服务私营化和外判

  我很欢迎委员会支持我们把政府服务私营化和外判以及忠告我们在探讨可行办法时,应小心处理及公平对待可能受影响的员工。

  无论这些计划是因应个别大型服务如房屋署的屋管理和维修服务的重组或是由于全面性推行「资源增值计划」而引致的,我们一定会慎重考虑委员会的意见。

  对于管理在1988年技术服务协议下的电讯服务这方面,我首先再次声明,技术服务协议和取消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的电讯专营牌照两者并无关系。技术服务协议是政府与香港电讯的一个服务协议,以提供电子及电讯服务,它并不是一项专利或专营牌照。根据现有协议,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将新的服务纳入该协议内或向其他供应商采购这些新服务。

  政府帐目委员会提出改善该服务协议成本效益的各项建议,我们已迅速付诸实行。首先各使用部门,尤其是民航处及香港电台,已采取有效措施,监控使用该服务的情况,减少超时工作及检讨以该协议聘用非电讯服务的需要。由于这些措施的成效以及善用可节省资源的空间,我们预期明年在电讯服务协议下所需的款项,可节省大约五千万元。

  我们在1999年8月已和香港电讯完成了行政费用的检讨,由1998年1月1日,将费用由电讯服务协议员工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点八减至百分之十二,五年内适用。这个减幅,可将1998-99年度的行政费开支减少一千一百万元,估计在这五年有效期内每年均可节省相若的金额。展望将来,虽然电讯服务协议至2006年内仍然有效,我们已委托管理参议署进行研究,为现在电讯服务协议用家找寻其他提供电讯服务的方法。

其他事项

  委员会在讨论学校行政和管理系统的成效时,督促政府在计划教育方面应用资讯科技时,应参考学校需要和意见。在今天提交的政府覆文内,我们已详细交代教育署在实施教育资讯科技五年策略的进展。议员可留意到,由于给予学校各种协助及灵活性,各项进展良好。

  主席,政府当局多谢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会继续采取积极和有建设性的态度,与委员会衷诚合作和作出回应。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