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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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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草案建议把一般民事司法管辖权的金额上限由120,000元提高至600,000元,在有关土地所有权和收回土地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则提高至应课差饷租值240,000元;而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则提高至600,000元,涉及土地的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则提高至3,000,000元。我们的目的是减低诉讼费用,使更多人能够获得司法服务。

  在订定各个上限时我们考虑过通账和其他因素,例如我们考虑到随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由15,000元提高至5万元,将会大约有1万宗复杂程度较低的案件由区域法院移交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为了确保区域法院能应付新建议的各项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而不会延长案件排期聆讯的时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委任了一个工作小组,研究可否因应司法工作最新的趋势和发展,修改诉讼程序,然后在修订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时,提出所需的立法修订。

  我们打算在两年内把一般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进一步提高至100万元。为此,司法机构会在两年内完成一项检讨工作,包括检讨目前的建议对法院服务需求的影响;评估诉讼费用的模式;评估案件数量增加对司法机构资源的影响;以及招聘和培训合资格的法官及司法人员,以应付可能增加的案件并维持服务质素。

  区域法院提高司法管辖权上限之后,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所处理的司法工作会有所增加。草案第3、6、32、34及39条会更清楚界定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的职责和权力,第39条亦增订保障司法常务官的条文。在本草案获得通过后,司法机构会聘请拥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担任司法常务官的职位。

  第22条建议增订条文使区域法院与原诉法庭之间可以相互移交案件。建议的条例草案第44条中订明,原讼法庭有权要求把在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以内而在原讼法庭展开的案件移交区域法院审讯;第22条亦订明区域法院可把不适当地在该法院展开的个案移交原讼法庭审理。我们也在草案中因应回归后法院名称的更改而修改区域法院条例中的某些字眼。

  主席,本条例草案旨在改善区域法院的运作,并且让诉讼人可以在区域法院展开法律程序,这些安排令市民能够更容易获得司法服务。我谨向立法会推荐本条例草案,以期条例草案能早日通过成为法例。谢谢。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