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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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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库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包括两项主要建议。第一项建议,是对自愿裁定服务,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则征收费用,及对强制裁定服务,取消服务的收费。第二项建议,将该条例赋予特区政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转授财政司司长。

  让我先简介有关印花税裁定服务的收费。在印花税的裁定过程中,印花税署署长会就一份文书是否可予征收印花税表示意见,以及如须征收,则评定该文书可予征收的款额。裁定分为两类。强制裁定是为了保障政府税收而对某类文书所进行的裁定;自愿裁定则是由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的。现时,不论裁定服务是在强制或主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税务局都会征收$20象征式的费用。

  核数署署长于一九九五年年初完成有关裁定服务的帐目审查,并建议应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则,征收裁定费用。经检讨后,我们认为强制裁定及自愿裁定应加以明确的区分。由于强制裁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政府收入而进行,因此我们认为应毋须收费;只有自愿裁定服务,才须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则来厘订收费。我们的建议已于一九九五年获政府帐目委员会接纳。因此,我们建议修订印花税条例,取消强制裁定服务的费用,并按1998-99年度的成本计算调整自愿裁定服务的费用至$50。

  我们亦藉这次修订条例的机会,将该条例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中,并不涉及主要政策考虑的部分,转授财政司司长,以减轻特区政府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工作负担。当然,任何由财政司司长行使这权力订立的规例,仍须按掼常方式经立法会 「如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建议本会通过本条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