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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一九九七年年初,政府委派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全面检讨法律援助署评审法律援助服务申请人经济能力的准则、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情况。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政府发表谘询文件,详述法律援助政策检讨的结果和建议,并征询公众意见。我们共收到13份由有关团体/人士递交的意见书。此外,我们亦曾在一九九八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二月期间,三度就检讨意见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我们就建议作出最后敲定时,已采纳了部分收集到的意见。
我们的建议将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涵盖范围,令更多人受惠。其中,取消以社会保障援助金额作为可扣除的个人开支豁免的数值,而代之以第三十五百分位的家庭开支模式的建议,将可令全港能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家庭由现时的百分之四十八提升至百分之五十八。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改有关法例,以实施各项建议,本条例草案主要对《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三项修订。首先,草案第5条对条例第18A条作出修订,让法律援助署署长有权酌情决定减收或免收保留或收回的财产的押记利息。根据现行条例第18A条,凡受助人接受法律援助进行法律程序,并因该法律程序而收回或保留任何财产,则法律援助署署长有权获得这些财产的第一押记。假如法律援助署署长同意押后执行上述第一押记,则自押记首次注册日期起,须由受助人缴付以年息百分之十计算的单息。上述修订使这项安排更具弹性,署长如认为收取上述利息会使受助人陷入经济困境,可豁免受助人缴付这项费用。
草案第9条修订条例第32条,规定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受助人不论胜诉或败诉,一律要缴付中期分担费用,款额为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所订明须缴付的最高金额。目前,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受助人如果败诉,便无须缴付分担费用。政府的原则,是有经济能力的受助人都应分担法律援助署为他们支付的诉讼费,因此我们提出这项修订,使辅助计划与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安排一致。
第三项主要修订见于草案第10条。这项修订使为公众人士所关注的死因研讯案件中死者的最近亲,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署署长如基于维护社会公义需要,认为应当向死因研讯中死者的最近亲或处境“不利”的人士提供协助,可行使酌情权,以行政方式提供法律协助。这项修订扩大这个安排,赋予法律援助署署长权力向死者的最近亲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须考虑研讯是否涉及赔偿申索。
我们还须修订《法律援助规例》和《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以实施其他建议。我们会在《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提交修订规例,由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决议程序通过。我们希望本条例草案和修订规例能够同时生效。
本条例草案旨在改善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我谨向各位议员推荐本条例草案,以期条例草案能早日通过成为法例。
谢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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