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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局局长黎高颖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2、5至14,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在审议《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时,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和政府曾就草案里的保留条文作出讨论。经讨论后,政府同意修订保留条文,将原文中文版的「中央人民政府」改为「中央」;而「中央」一词的英文译作 「Central Authorities」。修订的目的,是要令条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规定。这项修订已在今年四月十八日获立法会正式通过。
我们现在对《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附表的修订建议,是跟随上述修订《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保留条文的做法。经修订后,草案内的保留条文的措辞成为「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而英文本则采用「the rights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and other laws」。
多谢主席女士。
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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