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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于立法会会议上,在《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删除条例草案附表1,以便把有关「总督」的提述修改为「行政长官」而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段订明,行政长官在制定附属法例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由于《基本法》有这项规定,我们最初的建议,凡提到「总督」根据主体法例任何条文获授权制定附属法例,有关「总督」的提述应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取代。不过,考虑到可能无法清楚界定部分文件是否属于附属法例,上述修订或会引起一些难以解决的争议。因此,我们建议不论是否涉及制定附属法例,一律把关于「总督」的提述修改为「行政长官」。不过,当行政长官行使权力制定附属法例时,附属法例的标题应说明该法例是根据《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段的规定,由行政长官经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制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和《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已经同意采用这个方法。由于本条例草案早在采纳这个方法之前已经提交立法会审议,我们现须提出上述修订。
我亦动议修订草案的附表4。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议员的文件内。
我提出修订第1条,加入第1A及1B条,目的是以「特区」取代「政府」一词。《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已同意,「官方」一词就作为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而言,应修改为「特区」而非「政府」,因为律政司在提出检控上是独立于特区政府,而不受其干预的。在1998年第25号条例中,我们曾把《裁判官条例》中用于上述情况的「官方」一词修改为「政府」,因此现在须把有关字眼修正为「特区」。
我对附表4第1条提出的另一项修订,是删除「《裁判官条例》」等字,使有关主体条例的提述更加简洁。
我对第5条提出的修订,目的是把「法院」一词改为「法庭」。由于我们已把「高等法院」改称为「原讼法庭」,这项修订可确保有关的适应化修改贯彻一致。
主席,我谨提出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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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于立法会会议上,三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1998年法律适应化(第五号)条例草案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我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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