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两个市政局进行全民投票」议案辩论(只发中文稿)

*********************

  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两个市政局进行全民投票」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

  刚才发言的大部分议员,均不赞成就区域组织的重组问题进行全民投票,政府的立场亦一样。

广泛及全面的谘询

  我想我们要理解就着区域组织重组的问题的过程是怎样,这过程是差不多在两年前开始 特首在他的第一份施政报告表示政府会就着此问题作出研究,这是一个很公开的过程,我记得其实我们在这个检讨的过程到现在这个地步经历了两年多,我们每一个步骤,我们每做一件事都与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讨论过。我们现在回顾一下去年特首在他的第二份施政报告就着这个课题他说过甚么?他说他已作出决定,当两个临时市政局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号任期届满后,他说不会让两个临时市政局继续存在,然后特首在今年的施政报告他亦说得很清楚,新的架构将会在明年一月一日落实,他究竟凭甚么作出这些言论?这是我们的一个过程,我们有做很多事,我们不是很抽象地重新在这里开始决定做不做一件事,其实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我们现在已差不多到过程的尾声,我们一直有很多事要做。

  各位议员其实对民意的掌握,我想大家都很清楚认识,若政府在一个过程之中如果所作所为是政府有任何的偏差,市民对此可以很踊跃很容易发表意见,不需要有任何人用任何意见调查就可以很容易表现出来。当然在这个过程之中,在时间某一刹那有不同的人做过不同的调查,但这些我们应该理解为在那个过程之中,市民对于当时的发展情况,他们当时对于某样事物发表的意见。我们现在到今时今日已经掌握到整个形势,究竟我们的目的地在那, 我们怎样到达目的地,我一会儿会很简单的解释我们整个过程我们经历过甚么事。

 

  其实去年六、七月间,我们就有关区域组织架构重组有不同方案。各位都记得我们有就此问题发表了谘询文件,谘询过市民,谘询过议员,谘询过业界,亦有很多不同的意见涌现出来,我们将很多不同的意见很细心地归纳来,然后在其中找一个平衡各方面的意见,找一个方法找一个大家可接受前进的方案。

与重组市政服务有关的立法程序

  我们亦可就此方案回想一下今年年头我们做了许多工作,这也是过程的一部分,我们在去年十二月中,我们提交了《区议会条例草案》,这是过程的第一部分。该条例草案在今年三月已经得到立法会的通过,当然当时的情况大家记忆犹新,不要在这里重新向各位表示我们当时考虑的因素是甚么,大家的分歧是甚么,而第一届的区议会将会在明年一月一日开始运作,区议会的工作会包括推动文娱康体活动以及监察区内环境建设等等问题,这是一条法例。在这同样的过程中,我们考虑的第二条法例是甚么呢?就是我们在今年二月初,提交了《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内容包括将现有的两个市政局功能界别取消,由区议会及饮食界取代,这个条例草案亦于今年七月中由立法会通过成为法例。这过程大家都是很清楚的,其中所引的纷争,我们怎样解决问题,大家接受了这安排,现在已成为法例的一部分,这些不需我在这里赘述。而或者最重要的是今年的四月,我们亦提交了《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给立法会审议。我们在进行上述几项立法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大家抚心自问,有没有听到市民大众有重大的反对声音。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有参与一些电台听众打电话的节目,我的同事都有在区内跟区议会开会,所以有很多情况去理解到市民大众的看法是怎样的,我们不用想得太远,每天早上打开报纸或扭开收音机,听一下究竟市民有甚么不满,他们的情绪是如何的,他们对于那些事的掌握,我们或你们的掌握(我想大家是一样容易掌握的),我们究竟有没有听过有许多市民大众反对这各项措施。我们在立法会通过以后,有没有人对此表示强烈的意见,到今时今日我们有没有听到在市民大众之间对于这个的看法是怎样的,在这情况之下我的理解,我认为可以很清地理解就是市民对有关重组市政服务的意见是默许甚至是赞同的。

  跟着我们再说全民投票,刚才有几位议员有提及于1993年4月21日由司徒华议员提出的由全民投票决定政制发展的方案,结果刚才大家都说过,所以我在这里不再花时间说此事。

  其实从政府的角度看起来,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在一九九三年我的同事在这议会之内所采取的立场是一模一样。我们虽然在这方面的环境和课题或者有多少不同,但我们对于应否进行全民投票或如有些议员理解全民公决的概念,其实基本上我们并没有改变。

香港没有举行全民投票的条件

  虽然全民公决表面上看似是收集民意的理想方法,但亦有其局限的一面。一个具真正意义的全民投票必须尽量容许市民的参与。然而,现时香港只有二百八十多万的登记选民。如果我们需要容许余下百多万合资格但未曾登记的市民都能参与全民投票,便要进行一个特别和全面的登记工作。这不但耗费资源,亦需时甚久。刚才何俊仁议员问如果不这样做是否有法律基础,即如果在区议会选当日不这样做有否法律基础,简单的答案是当然是没有法律基础。

  其次,全民投票采取简单的方法测试民意,只可以要求市民就有关问题回覆「是」或「否」,是一个非常粗疏的探测民意的方法。事实上,改革市政服务可以有多个不同的方案,而所有方案均涉及复杂的架构性改革,因此我们认为并不适宜用简单的全民投票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再者,正如很多议员提出根据海外经验,只有遇到重大的宪制问题及社会就有关议题出现严重分歧时,才会利用全民投票方式决定。这些全民投票都是建基于明确的法律基础,有关法例会清楚订明投票人资格、投票及点票程序等,而进行全民投票之前的准备功夫亦是严谨的。我们目前并没有规管全民投票的法例,而制定新法例正如刚才议员说是需要时日的。 这并不牵涉政府是否有诚意的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全民投票应否对政府有约束力。正如议员提及这是否全民公决或只是意见的表达,其实现时香港已经有一套行之有效及广为社会各阶层所接受的政策制定过程。我们现有的体制是由政府负责制订各项政策,并谘询行政会议的意见,然后付诸实施。如果有关政策需要立法或拨款方可实行,政府便一定提交条例草案和拨款要求,寻求立法会的支持及通过。如果全民投票所得的结果对政府是有约束力的话,则会对我刚才所述的体制带来冲击。如果全民投票的结果是没有约束力的,那么进行全民投票的作用是甚么呢?

应争取余下时间落实重组

  现在,我们已进入落实重组市政服务的阶段。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已经走了很漫长的道路,现在已踏上不归路,没有可能在这阶段,说把我们所说的经过立法会议过去一年来通过的法例全盘推翻,重头考虑,大家若细心考虑这个问题和考虑清楚其严重性,便会同意我的见解。目前立法会正审议《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我们亦积极筹备架构重组的行政安排。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能尽快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通过法例以便今年年底前完成新架构的筹备工作。我们期望当踏进下一世纪时,我们将能够为市民提供更优质和更具成本效益的市政服务。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