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民政事务局局长在联合国人权公约审议会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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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一)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交报告的会议上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各位尊敬的委员:

首先,我谨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委员会致意,多谢委员会在议事项目极为紧和繁重的会期中,仍安排有关香港报告的审议会,让我们能够藉这个机会,向各位介绍香港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

相信委员会还记得,在香港回归前,有很多人忧虑香港日后是否仍可以根据两条公约提交报告,又或继续派代表出席这个委员会的审议会。主席女士,我们的报告现已放在各位面前,而我和来自香港的其他同事今天也出席了审议会,介绍我们的报告和直接回答委员会的提问。我们可以提交报告和出席今天的审议会,都是因为联合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作的特别安排。诚如委员会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仍未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批准书。今天审议的这份报告,是香港特区政府经过广泛谘询非政府机构和广大市民后才撰写的。中央人民政府并无修改报告的片言只字,这正好反映中央政府全面落实“一国两制”,坚守不干预香港事务的承诺。

首先,我要向各位保证,香港市民仍充分享有各项人权、发表自由、新闻自由,以至我们一向视为应有的其他各种权利和自由。在以法治和意见及资讯自由交流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下,我们这个开放、自由和百家争鸣的社会,继续欣欣向荣地发展。这是香港成功的关键,而我们的宪制性文件,亦即《基本法》,更有详细条文保障上述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保证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除具体地订明上述权利和义务外,更明确保证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各项规定,继续有效。

任何人如果质疑我们致力促进香港作为一个自由和开放社会的承诺,只须看看今天有那么多干劲十足、反应敏锐和充满热诚的非政府机构代表出席这次审议会,便知道我们并非徒具虚言。他们给香港这个人人有权畅所欲言的文明社会,带来了澎湃活力。我们一向坚定不移地维护该项权利,并且会持之以恒地这样做。非政府机构在这类审议会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让委员会得以听取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事实上,我们在制订本身的报告时,也仔细地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政府对各项问题的看法,与他们未必一致,但容许不同意见存在,正是文明社会的精义所在。

由于香港的报告所涉范围甚广,所以我建议集中讨论其中的一两项重大问题。据我所知,这些问题已由其他方面反映给委员会知道,内容涉及香港居留权方面的法律和相关的法治问题,以及与新闻自由有关的最新发展。

报告论述了居留权法例的立法历史,以及终审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聆讯的上诉个案,该上诉案已于同月二十九日宣判。

终审法院的裁决,令可以获得居留权的人数激增,这不但对香港有实际的影响,而且也足以令港人感到忧虑:除了对实际人数感到忧虑外,更担心香港是否有能力吸收额外的永久居民。

我们估计,在十年内,终审法院的裁决可让160万名在内地出生的人士有资格来香港定居,令我们的人口增加26%。这个数字相当于要美国在短短十年间增加6,800万人口,又或者要法国在同一期间增加1,500万人口。

对我们来说,假如有这么多人口突然涌入,要照顾他们在住屋、教育、医疗、交通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政府便必须额外支出超过7,100亿港元(相当于910亿美元)。香港面积细小,兼且地势崎岖,填海是增加土地供应的主要方法。为了应付需要,我们便要在短短十年间增加等同三十年内供应的土地。为了支付这些费用,我们只好把原本准备用以改善香港现有680万人口生活质素的计划搁置。

一直以来,香港都有吸纳内地移民。现时,香港已是全球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每平方公里土地有近6,000人。虽然如此,我们每年仍容许内地约54,000人来港定居,这个数字相当于欧洲一个小镇的人口。我们能够吸纳这些新移民,是由于入境人数限额,一直维持在香港基础设施能够应付的水平,但我们认为,法院对该两条《基本法》条文的解释,实际上会使香港失去控制入境人数的机制,以致我们无法控制永久居民人数的增幅。

我们必须恢复原有的机制,但香港不能靠自己去恢复这个制度,因为终审法院的裁决与《基本法》的释义有关,而《基本法》则是一项国家法律,。《基本法》已清楚订明解释或修改《基本法》的法定权力谁属。《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所有,而修改权则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所有。从最终解释权属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所有这点,可见内地的宪制安排,一向都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所影响。这情况跟比利时其实近似,比利时的立法机关有权通过解释性的法律,以纠正或阻止法院的错误解释。同样,希腊的宪法第七十七条亦订明:”法律的真确解释权属立法机关。”

总而言之,若要解决这问题,我们必须寻求人大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或修订。至于解释法律和修订法律,两者是有基本上的分别。释法是以有关条文的真正立法原意为依据的,而修订法律则更改了该立法原意。

在仔细研究过终审法院的裁决后,我们认为法院对《基本法》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条的理解,未必能反映该等条文的真正立法原意。我们对该立法原意的理解,是经过深入分析载录该等条文和有关入境法例草拟过程的文件之后才得出的。基于这项分析,我们于是决定要求人大常委会解释该两条条文。我们这次要求人大常委会释法,是为了澄清有关条文的真正立法原意,而不是更改该立法原意。

人大常委会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颁布对《基本法》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条的解释。这澄清了两个问题。首先,根据第二十四条,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必须符合一项条件,就是出生时父母其中一人必须已取得居留权,才可享有居留权。这即是说,父母其中一人必须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满七年。其次,根据第二十二条,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必须先取得内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进入香港定居。

有论者指出,决定把这个问题交由本身并非司法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处理,就是违反法治。不过,我们深信,我们所采取的行动,完全符合法治,而一个真正开明社会的一切公民权利,就是建基于法治。一如以往,我们会继续坚定不移地致力维护法治和贯彻法治所建基的原则。

另一些论者认为,释法会削弱终审法院的地位,但我们认为,这个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释法只是反映终审法院和人大常委会所各自担当的角色,这两个角色早已在《基本法》内清楚订明。同样,他们也不能说释法会剥夺香港的法律权力,因为终审法院虽然有终审权,特区政府无论是司法、立法或行政机关,均没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或修改权。

释法也没有削弱司法独立。在采用普通法的地区,法官根据法律判案。而现在就是这样。我们寻求解释是一项特殊措施,以处理特殊情况;这个做法显然得到广大市民和香港立法机关大多数议员的支持。

让我们清楚指出一点:政府绝对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无论是对入禀法院的内地人士,或被视为与该等诉讼有关的3,700名人士来说,政府由始至终无意把适用于这些人士的裁决推翻。那些裁决依然有效。释法只改变了日后处理居留权申请时所应采用的原则,这即是说,只有在释法期间仍然未处理或是在释法后提出的居留权申请,才受到影响。

此外,释法权只涉及《基本法》本身,但不能应用于普通法原则或香港本身的法律条文上。

最近引起市民广泛辩论的另一问题,是新闻自由和发表自由。两者俱是自由社会的支柱之一,也是我们赖以继续保障各项人权和自由的要素。从香港各界人士热烈地公开辩论这个问题的事实,就足以证明我们致力维护这些自由的承诺,一点也没有改变。主席女士,其实《基本法》已保证香港人可继续享有这些自由。最近有论者关注到,这两种重要的自由正受到威胁,但我们认为这个观点理据不足。引起他们关注的,是一项有关设立保障私隐报业评议会的建议。

首先,我想指出,有关在香港设立报业评议会的建议,并不是来自政府,而是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提出的。该项建议其实是载于小组委员会就如何规管传媒侵扰他人私隐问题所发表的讨论文件内;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普通市民所组成。过去十年来,该小组委员会一直就私隐法例进行全面检讨,而发表上述讨论文件只是检讨工作的一部分。一如其他有关私隐范畴的建议,小组委员会已把其初步建议送交关注此事的人士或组织(包括传媒和政府)传阅,请他们发表意见。该份文件只属谘询文件,而我们对这个问题一直都持着开放的态度。我们知道社会人士对这个敏感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待法改会发表其最后报告和建议后,我们会仔细加以研究,并会充分顾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我们致力保障私隐权和新闻自由的承诺 - 香港现时所享有的新闻自由,可以称得上是全亚洲最高的。

主席女士,我希望我的发言并没有占用你太多的时间,但我相信,重申我们对《基本法》所保证继续有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支持,并就法治和新闻自由这两个备受关注的课题作回应,是很重要的。我本人和我的同事定当尽力解答委员会的任何问题,包括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十月十五日发给我们的问题。假如我们未有顾及一些可能受关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作出补充。

多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