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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此动议二读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草案。政府提出这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现时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以落实把两所交易所及有关结算公司合并的建议。
背景 ──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包括两间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联合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以及他们两家全资附属结算公司都是以会员为主导,以会员共同拥有权的形式经营,而证券和期货两大市场均独立运作。虽然这个市场架构在过去十年一直有效地服务香港,但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和国际金融市场迈向全球化,加上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日趋成熟,现有架构已逐渐无法应付新的挑战。本地市场必须进行改革,以提升我们的竞争力,使香港得以继续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导地位。
财政司司长在本年三月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了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改革建议。改革计划之一,是把两间交易所和三间结算公司合并到一家名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或简称「交易及结算所」的控股公司之下。这家新的公司会成为以表现为主导的商业机构。它同时亦须执行重要的公共职能,维持公平及有秩序的市场及确保审慎的风险管理,并顾及大众的利益。合并后,交易所的拥有权和交易权将会分开,以免交易所本身和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此举亦可更有效地为市场引入竞争。透过上市,新的控股公司的拥有权预期会逐渐分散,最终成为一家由公众人士拥有的公司。
有关合并的协议计划已于九月二十七日获得两间交易所的会员以绝大多数通过,其后并在十月十一日获法庭批准。但仍有待本会通过现在建议的《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草案》后,合并计划方可生效。
条例草案 ────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所或结算所,除非该人是受证监会承认的认可控制人,并制定认可控制人规管制度。有关规管制度将适用于新的交易及结算所;
(b) 规定交易及结所的股东持股量不超过5%。同时,除非获得有关批准,否则任何人均不得行使或控制行使交易结算公司、一间交易所或结算所超过5%的表决权,以防止交易结算公司遭任何人士单独或连同有联系者一起操控;
(c) 规定交易结算公司的主席以及行政总裁及营运总裁的任命必须分别获得特区行政首长及证监会的同意。同时,行政首长及证监会分别有权令交易及结算所主席以及行政总裁及营运总裁离职。
(d) 规定交易结算公司或其任何附属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费用,均须经证监会审批,以防止其在市场上的专营地位被滥用;另外,该公司亦须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慎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能;
(e) 法例草案亦会为香港结算公司从一家担保有限公司转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步骤,从而确保合并能顺利完成;此外
(f) 法例草案亦对其他有关的法例作出相应的修订,其中包括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把交易结算公司列为公共机构,以及对《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作出修订,以两间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为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重新划界的基础。
结论 ──
主席女士,是项合并是改革证券及期货市场的重要项目。环顾全球市场,已有其他海外市场相继推行类似的改革,以应付国际金融市场新的挑战。在这个分秒必争的环境下,为免香港落后于其他竞争对手,合并计划的推行是刻不容缓。有关合并协议计划,预期本条例草案于明年一月内获得立法会通过。而假如在三月底前仍未能完成立法程序的话,届时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延迟协议的有效期限,否则合并协议便会失去效力。故此,我谨呼吁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并尽快展开审议程序,使合并计划得以尽早落实。
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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