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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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库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有两个主要目的:第一是加强香港海关对供应和使用非法燃油的执法工作;第二是放宽家中自酿制酒的限制。

  我首先谈谈有关对付非法燃油问题的建议。

  《应课税品条例》禁止供应和购买应课税碳氢油,包括未完税的轻质柴油、汽油和飞机燃油。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款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罚。

  海关人员在根据这些禁止条文采取执法行动时,遇到两大实际困难,其一是要证明有人供应某些非法燃油,其二是要证明车辆使用已清除标记的油类,或应课税轻质柴油作为燃油。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某些非法燃油在外观上与已完税的油类无异,令海关人员难以提出充分证据,以采取诉行动。

  为解决证明有人供应非法燃油的问题,本条例草案建议扩大该条例现行的推定条文所涵盖的范围。现时该条文推定,倘某人正在将碳氢油从车辆油缸转移,或将碳氢油转移到车辆的油缸,而该车辆的所在地点又并非《危险品(一般)规例》下领有牌照供贮存危险品(包括碳氢油)的地方,碳氢油就可推定为应课税货品。不过,实际的执法经验显示,现行条款的限制太大,令法例难以有效执行,因为在许多个案中,供应非法燃油并非即场将燃油转移至车辆或从车辆转移。举例来说,非法燃油可在供应站以罐装外卖予司机,该司机可随后才在供应站以外的地点为其车辆加油。在这些情况下,海关人员就不能对供应站援引该项推定。

  因此,我们建议把这推定条文的涵盖范围扩大,将所有在领有《危险品(一般)规例》牌照,专供贮存柴油和汽油的地方以外进行的售卖、供应、购买、接收及其他有关轻质柴油或汽油的买卖包括在内。换言之,除非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士能提出反证,否则在未领有贮存柴油和汽油牌照的地方买卖的轻质柴油和汽油,会当作应课税货品。不过,除非海关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轻质柴油或汽油属于应课税货品,否则他们不能援引该推定条文。这项规定已载于现行的条例。

  至于证明车辆使用已清除标记的油类或应课税轻质柴油作为燃油出现问题,这是因为藉实地化学测试化验这些燃油所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大。已清除标记的油类以往一直可经实地化学标记测试化验出来。然而,罪犯近来可完全清除有标记油类中的标记,令这类测试不能奏效。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该条例中加入一项推定,表明在汽车油缸内的轻质柴油,若含硫量超过《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所定的最高含硫量,须当作应课税货品。现时的最高含硫量定为以重量计百分之0.05。

  让我详细一点解释这项新推定的理据。现行的《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禁止供应含硫量按重量计高于百分之0.05的轻质柴油给车辆使用。因此,应该只有含硫量为百分之0.05或以下的轻质柴油,才是从合法途径取得的。由此引伸,所有含硫量超过百分之0.05的车辆用轻质柴油,都可能是已清除标记的油类或应课税轻质柴油。因此,我们建议加入一项根据轻质柴油的含硫量而作的推定。这项推定并不适用于从内地抵港车辆使用的轻质柴油,理由是根据《应课税品规例》的规定,该等轻质柴油目前获豁免缴税,不论其含硫量是否超过百分之0.05。

  上述的两项推定不会适用于有标记油类,因为根据现时的《应课税品条例》,有标记油类与一般的轻质柴油及汽油不同,并非应课税货品。该条例只是禁止汽车使用有标记油类作为燃油,以防止驾车人士藉此取代使用已完税的轻质柴油,从而逃税。因此,我们认为不适宜把以上旨在对付非法买卖轻质柴油和汽油的推定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有标记油类。此外,有标记油类很容易便可从一般轻质柴油区别出来,毋须藉推定条文以方便对使用这类非法燃油进行的执法工作。

  在打击供应和使用非法燃油的一系列措施中,我们也建议把有关非法供应和使用有标记油类及已清除标记油类的最高刑罚,罚款由2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监禁期则仍为两年,目的是使有关刑罚与供应或购买应课税轻质柴油的类似罪行的刑罚看齐。

  条例草案的第二个目的,是放宽对家中自酿制酒的限制。该条例目前并没有把供商用和供自用而酿制的酒类分开处理,两者都受同样的领牌和课税规定管制。

  条例草案建议放宽对供自用的家中自酿饮用酒类的管制。为免有滥用情况出现,市民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才可获豁免课税和领牌规定。放宽管制是有鉴于一些市民批评现行管制过严,令有意酿酒自用的人士却步。同时,这亦会使本港的法例与国际做法更趋一致。事实上,本港许多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澳洲、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等,对家中自酿制酒和家中自酿的酒类,均不设任何领牌规定,亦没有征税。

  我也藉这次修订工作提出一些技术修订,改善该条例中一些条文的结构,令其中的立法用意更清晰。

  主席,我谨此陈辞,向议员推荐本条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