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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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五)在「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比较研讨会」致辞全文:

陈主席、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各位嘉宾:

我很高兴今天出席由「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筹办的「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比较」研讨会,并担任主礼嘉宾。这个研讨会集了在内地和香港法律界卓有建树的学者及专业人士,实在是一个增进两地沟通及了解的好机会。

「法律教育信托基金」创立于1988年,宗旨是推广内地与香港法律教育,培训一群精通两地法律的人才,为两地法律界交流、沟通作桥梁,加深相互了解,推动「一国两制」的实践。

在过去十年,「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资助了内地一百多位法律学者及法律工作者到港作为期三个月到一年的专题研究或进修;赞助多位内地学者在内地及香港对香港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举办了二十多个研讨会及讲座,促进双向交流;资助举办培训内地法律工作者的培训班,向他们介绍香港的法律及社会状况,加深他们对香港制度的了解;出版了两本论文集,分别介绍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及香港的公务员制度。

「法律教育信托基金」一直在默默耕耘,肩负推动内地及香港的法律界加深相互认识的工作,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促进内地与本港相互沟通,致力增进两地对彼此的法律制度的认识是律政司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律政司今年的《施政报告》中的施政方针之一。我深信这种互相了解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基本法》内有很多条款涉及内地的运作,如果不明白和认识两地的制度,根本就不能成功落实「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也很容易造成误解和实施的障碍。

长久以来,律政司透过「法律学习访问团」与内地司法部安排进行互访,通过访问两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及其他有关部门,加深对彼此的法律制度及工作的认识。除互访以外,律政司亦有举办介绍内地法律的研讨会和短期的法律讲习班,例如与上海复旦大学定期合办短期「中国法律讲习班」,以介绍内地法制及主要法律,如宪法、民法及刑法等为主,辅以有关政法机关的访问。到目前为止,律政司已有一百多名政府律师参加了此项课程。

为了进一步深化两地的相互了解和认识,律政司在今年先后落实了多个计划,其中包括模拟法庭审讯演示和内地法律官员到港修业。

在今年初,律政司与北京大学和香港讼辩学会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次的模拟法庭审讯演示,演示香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并就两地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作专题演讲和讨论。透过这次演示及研讨会,双方的法律界就两地的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深入和广泛的交流,藉此「观摩学习、取长补短」。

律政司已得到中山大学的同意,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在广州举办第二次模拟法庭审讯演示,在广州推动这一种交流的模式,就两地不同的诉讼模式交换意见。

此外为加深内地法律工作者对普通法的认识,今年九月份,律政司安排了十一位来自内地不同机关及公营机构的法律工作人员到达香港,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修读一个为期九个月的普通法文凭课程。完成课程后,律政司亦会安排他们到不同的政府法律部门或公营机构作为期约三个月的实习,从实务中了解香港法律制度的实施及运作。

我相信透过上述的交流活动,既可促进双方的交流,加深对彼此法律制度的认识,更可巩固彼此的合作关系,对内地和香港的长远发展而言是有利的。

回归以后,「一国两制」的落实和《基本法》的实施令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发生了互动式的影响,因此除了加深彼此的了解以外,两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实际上也有必要互相配合。

回归以前,内地与香港的仲裁裁决是透过在一九五八年签署的《纽约公约》相互执行的。回归以后,这个做法不再适用。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在这个前提下,香港特区政府在今年六月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备忘录。这份备忘录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安排,其中的安排充分考虑到内地与香港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和实际情况。为了反映这份备忘录的内容,我已在七月七日向立法会提交"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该草案正在审议阶段,希望能在短期内获得通过。

在此之前内地及香港也就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签署了备忘录及修订有关的规章。这些备忘录的签署以及本地立法,正显示出只有在相互配合的情况下,「一国两制」才可以顺利落实。

最后我想谈一下十月下旬在终审法院审理的违反《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区旗及区徽条例》的案件。事缘于去年元旦,两名被告参与游行时展示遭玷污的国旗和区旗。警方在劝喻不果下,将二人拘捕并首次引用上述两条条例控告他们。原审裁判官裁定两人罪名成立,上诉庭则于今年初推翻原判,政府随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政府的理据是国旗及区旗两条条例的第七条并没有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旗是国家尊严的象征,区旗则是一国两制的表征,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表达自由是合理和有例可援的:从澳洲和新西兰等十多个国家都有制订保护国旗的刑事法例可见一斑。而《公约》的第19条第3款亦订明基于公共秩序及其他人的权利,个人表达言论自由在必要时须受到限制。

政府的另一个理据是《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三中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而在港制订和实施的,因此,特区有责任履行全国性法律的义务,这条文不可能违反《基本法》。

我提出国旗案,是希望说明《基本法》的实施为香港的宪制架构确立了一个新的蓝图,以推行「一国两制」的原则,这其中涉及内地的法律制度及运作。在这个案件,我们向终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美、加法院审理宪制诉讼时普遍使用的"班狄斯论据"(Brandeis Brief),以阐释回归及主权的意义,以及国旗区旗的象征含义等资料。案件不但说明了在国内法制下通过的《基本法》,是可以和本地的普通法衔接的,还说明了我们的法律制席不断发展,并正迈向新台阶。因此,在致力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同时,我深信加强两地的沟通和对彼此的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将会对落实「一国两制」和实施《基本法》带来积极的作用。

这次的研讨会将会探讨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刑、商等不同范围的法律的异同之处,我希望大家能热烈参与讨论,交换意见,增进彼此的了解,共同为国家和香港的法治建设而努力。

谢谢各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