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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就《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提出我名下的议案。
根据立法会在今年七月十六日通过《一九九九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所授予的新权力,劳工处处长草拟了《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以落实在指定的工业经营推行安全管理制度。该草拟规例已经由一个立法会小组委员会审议完毕,小组委员会对草拟规例提出的修改建议,已经包括在劳工处处长在十一月八日正式制定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内。我对小组委员会主席李启明议员及其他成员迅速完成审议本规例的工作,深表感谢。
本规例是落实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发表的「香港工业安全检讨谘询文件」中建议修改现行的工业安全策略,由重执法改为推广安全管理的政策。让东主及其工作队伍就减低工作时遇到的风险实行自我规管,是长远地提高工业安全标准的关键因素。
为了方便东主和承建商实施一套适合在香港采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我们在新规例中订定了十四项主要元素。我们在规例中建议,初步规定雇用一百名或以上工人的建筑地盘、船坞、工厂,以及其他指定工业经营〔即涉及电力、煤气或石油气的生产及输送以及货柜搬运的工业经营〕的承建商或东主,以及进行合约价值为一亿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承建商或东主,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十四项元素的最先十项,以及对他们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审核。如这些建筑地盘和工业经营雇用五十至九十九名工人,则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十四项元素的最先八项,以及进行严格程度低于安全审核的安全查核。据估计,上述这两类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业经营,数目分别为八百个和七百个。至于雇用不足五十名工人的工业经营,则暂时可获豁免。
分阶段采用这些元素,可让受影响的行业有时间熟习新制度,并为采用额外的元素作好准备。此举亦可让有关方面有充分时间培训足够数目的安全从业员和医疗专业人员,以执行额外的职责。这个做法获得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支持。我们计划在新规例生效起计的一年后,检讨实施拟议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宜,从而决定何时实施其余四至六项元素,以及把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雇用不足五十名工人的工业经营的适当时间。
我们建议在本规例获得立法会通过后十二个月,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才生效,以便政府有时间展开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受影响的东主和承建商可充分了解新规例的内容;而有关东主和承建商以及建造业的培训机构亦有足够时间作出适当的准备。政府会就如何遵守新规定的问题,提供指引和意见。
以立法形式在指定的工业经营引进安全管理制度,是改善香港工业安全水平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长远及有效地改善我们的职安健纪录,减少意外及伤亡数字,我促请各位议员通过建议规例。
主席,我谨提出动议。
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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