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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署理法律政策专员区义国今日(星期二)在香港美国商会午餐会的演辞全文:
Zinke先生、吴女士、各位杰出的美国商会会员、各位嘉宾:
普通法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美国采用同一传统,就是两地的法律制度都牢牢建基于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制度虽然始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其后却传遍世界各地,并植根于五大洲。
香港实施的普通法与美国实施的并非完全相同。事实上,普通法制度的优胜之处,便是能够适应各司法管辖区的需要。虽然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普通法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但彼此都有一些主要的共通点。
普通法有甚么主要特色?首先,很多基本法律原则演进成为由法官制定的法律,且继续发展下去。这些原则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法官所作的裁决,现在却由世界各地普通法区的法庭继续发展。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上法官制定的法律原则可由法例取代。现代社会无法例不行,所立的法例如与普通法原则抵触,一般不会视作不恰当或对司法机构不尊重。举例来说,税制和发牌制度便显然令普通法保证的自由受到入侵。
不过,除了由法官建立的具体法律原则之外,普通法制度还建基于我们所极之珍视的基本信念-法治精神、无罪假定、尊重人权等。任何拟动摇这些基本信念的行为都会遭遇到强大阻力,尤其来自法律专业界的阻力。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这些信念都订明在宪法之内受到保障,使不会为一般法例所摒弃或削弱。
回归前的香港
首先,让我谈一谈香港回归前推行上述原则的情况。回归前,普通法凭借《英国法律应用条例》适用于香港。不过,一般来说,如果本地法例或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另有规定,有关的普通法规则就不适用。我刚才提及的普通法基本信念,香港一向普遍遵守。不过,在1991年前,这些信念并未以任何形式确立,部分法律条文因此是与这些信念相违背。举例来说,某些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必须就罪行的若干元素证明自己无罪。
这种情况在1991年6月因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制定而得以改善,而当时的殖民地宪制文件《英皇制诰》也作出修订,禁止制定与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的法例。其后,香港法例被全面覆检,使它们符合各项人权保证。
《基本法》
1997年6月30日后,《英皇制诰》和《英国法律应用条例》不再适用于香港。代之而起的,当然是《基本法》。《基本法》对香港实施普通法带来甚么影响?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基本法》第八条入手。第八条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可以由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这项规定正反映我刚才提过的一般原则。不过,立法机关的修改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这些规定如何有助维护本港的普通法制度?答案有两方面。第一,普通法的许多基本信念,例如无罪推定、发表意见自由、结社自由和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等,均受《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因此,没有法例可以以违反《公约》的方式限制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基本法》的很多条文保障了普通法其他基本信念和原则,包括─
* 独立司法机关,以及法官任期获得保障(第二条和第八十至九十三条) * 依据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第八十四条) * 独立刑事检控机关(第六十三条) * 就财产被依法征用而得到补偿的权利(第一百零五条) * 可以在法院使用英文或中文(第九条)
法院显然有权审理涉及《基本法》所给予的保证的案件。正如各位一定知道,在回归后的数宗触目案件中,诉讼人质疑某些法例、检控行动和行政决定违反《基本法》,而这些诉讼人在其中一些案件中更由法院裁定得直。
符合《基本法》规定
在座各位也许正想到居港权的案件,这些案件于终审法院聆讯时,诉讼人在某些论点上胜诉,其后行政长官就此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许多人,包括吴霭仪议员,都批评此事的发展有损本港司法独立和市民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相信各位都知道,政府并不认同这种批评。如果各位希望我再次解释政府的立场,我很乐意这样做。
不过,现在我只想说明事情的背景。政府一直强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一种例外的举措用以处理一个极为特殊的问题-我们的人口可能在十年间增加四分一。我们一直重申,除非出现其他极为例外的情况,否则政府不会再寻求释法。
我也必须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有权解释《基本法》的规定,而没有权力解释香港本身的法例,或本港法律制度所建基的普通法原则。相信曾经参与诉讼的人士都知道,极大部分讼案并不牵涉《基本法》释义。如果你牵涉的案件确实与《基本法》释义有关,交由终审法院审理而胜诉,这项得直的判决是不会被推翻的。终审法院保有终审权,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对《基本法》有不同解释,也不会影响终审法院判你胜诉的决定。
转变和延续
总结我今天的讲话,我要指出,新宪法架构既是延续,也带来转变。我深信本港的普通法制度会继续推行下去,但某些方面或会因实施《基本法》而受到影响。其实,批评政府的人是首先指称某一项普通法原则在回归后即不复存在的人。我所指的原则差不多所有普通法管辖区都有引用,那就是法例对政府或有关的主权国政府不具约束力,除非有明文规定或由于必然含意所示。政府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坚称回归后这种普通法原则仍然存在。
回归初期,我们要接受延续和转变,便难免会出现不少具争议的问题。但正如我刚才所说,我本人深信本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会继续下去的。
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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