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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商船(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只有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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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经济局局长叶澍动议二读《1999年商船(安全)(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商船(安全) (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实香港作为国际海事组织联系会员的义务,建议修改《商船(安全)条例》,以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作的修订。这些修订条文将于2000年初生效。因此,我们必须尽早修改本地的法例,以实施对两条公约的修订条文。

  这些修订多属技术性质的修订,主要是协调两条公约中有关船舶检验和安全证明书签发的规定,包括划一各项货船证明书的有效期,简化签发证明书和延长证明书有效期的安排。这些修订可以缩短船只因接受检验而停止作业的时间,从而减轻船东的运作成本。此外,政府当局和船级社对船只安全方面所作的管理措施亦将会更为有效。

  在制定本修订条例草案前,我们已谘询了航运界对修订条文的意见,他们对修订建议表示赞同与支持。

  主席,我谨此陈辞,向本会推荐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