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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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教育统筹局局长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多谢《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家祥议员和各委员对草案内容详尽审议,更多谢议员支持这条草案。在法案委员会讨论期间,全体委员一致建议政府作进一步修订,使到雇员如在紧接雇用合约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曾被调整薪金超过一次,其后雇主无力偿债,则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在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时须采用雇主曾承诺的最高工资水平。此外,亦有部分委员建议,基金不应只承认雇主在减薪前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应同时接受雇主曾作出的口头承诺。我想首先回应这两点。

  我们认同法案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建议,雇员如在雇佣合约终止前十二个月内,遭减薪超过一次,而雇主曾承诺按减薪前的工资水平,或介乎减薪前和减薪后的工资水平来计算遣散费,则在该雇主其后无力偿债时,基金会采用雇主曾承诺的最高工资水平,以计算特惠款项。我想指出,条例草案已有明确规定,确保申请人有权获得的遣散费,不会超过他在减薪前有权获得的遣散费,以防止雇主串同雇员骗取较高的遣散费特惠款项。

  至于口头承诺应否获基金承认,法案委员会在三次会议中,曾有非常详尽的讨论;事实上,这亦是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最多争议的一点。赞成基金应接受口头承诺的委员认为,现时《雇佣条例》容许雇主和雇员订立口头雇佣合约和有关雇佣条件的协议,如基金不接纳口头承诺,即与《雇佣条例》的精神不符,而且,部分雇主亦可能由于各种理由只愿意作出口头承诺而不肯作出书面承诺。反对基金接受口头承诺的委员则指出,口头承诺难以核实,同时可能导致基金被滥用。

  因应法案委员会部分委员的要求,我们同意就基金应否承认口头承诺,再次征询基金委员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在取得两个委员会的同意后,我们建议修改条例草案,使基金可以接纳雇主作出的口头承诺。由于在修正后,基金将会接纳雇主作出的口头承诺,我们原前在条例草案中提出的过渡安排,容许雇主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两个月内,以书面确认先前作出的口头承诺,已经无需保留。

  主席女士,我会在稍后就上述两项建议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有部分委员忧虑到草案对基金财政状况的影响。我想指出,基金目前的财政状况仍然稳健;截至本年十月底为止,基金的累积款项为五亿一千二百六十万元,应足以应付条例草案可能引致的额外开支。事实上,向基金申请特惠款项的申请数目自本年第一季大幅上升后,在近两季已回复到从前较稳定的水平。

  我现在想谈谈郑家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建议。郑议员建议,如雇员在公司破产前二十四个月内曾遭减薪,则基金可容许雇员选择以减薪前的工资水平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而无须理会雇主是否曾承诺按减薪前的工资水平计算遗散费。我们认为郑议员的修正案建议,有违条例草案的基本精神,就是雇主必须在减薪前曾对雇员作出承诺,基金才会在雇主无力偿还债项时依照该承诺计算遗散费特惠款项。我还想指出,法案委员会为了审议条例草案一共召开了三次会议,而郑议员的建议是在十一月四日法案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才提出的,修正案的条文亦未经法案委员会详细审议。政府反对郑议员的建议修正案的理由,我已去信各议员阐述政府的立场。我打算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再作详细解释。

  最后,我要强调,虽然目前经济最困难的时候可能已过去,但减薪的个案仍有发生;因此,条例草案提供的保障雇员措施仍有实际需要。事实上,我们与法案委员会委员持同一意见,希望条例草案能尽快生效,以加强对雇员的保障。

  我呼吁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及政府提出的全委会修正案,并反对郑家富议员提出的修正。

  多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