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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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教育统筹局局长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一九九九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重申,条例草案的目的旨在加强雇员的保障,规定如果在雇员减薪前,雇主曾承诺按雇员减薪前的工资水平或介乎减薪前和减薪后的工资水平来计算遣散费,则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基金)发放的遣散费特惠款项便应按有关的工资水平来计算。但我要强调,条例草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雇主必须在减薪前曾对雇员作出承诺,在这方面大家亦听到政府亦已作出很大的让步,将原本建议的书面承诺建议修正为包括口头承诺。因为有承诺,基金才会在雇主无力偿还债项时依照该承诺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

  我们反对郑议员提出的建议修正案,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 根据郑议员的修正案,雇主并不需要曾给予雇员任何承诺,基金便自动以减薪前的工资水平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这做法我们完全不能认同,亦违反了条例草案的基本原则。

(二) 郑议员的修正案亦建议把条例草案中从减薪到雇佣终止的期限,从十二个月延长至二十四个月。我想强调,政府建议的安排,是经过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的详细讨论,并认同是适当的安排。事实上,把期限定得愈长,劳工处在核实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时所遇到的困难将愈大。我们因此不同意把期限延长至二十四个月。

  刚才我亦已提醒议员,实际上法案委员会一共开了三次会议,详细审议条例草案,而政府亦已全部接纳法案委员会向政府提出的建议,包括一致的建议及部分委员提出的建议。而郑议员提出的建议是在十一月四日法案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才提出的,修正案的条文根本未经法案委员会审议。

  基于上述理由,我谨促请各位委员反对郑家富议员的修正动议。至于政府提出修正案的理由,我刚才在发言辞中已详细解释过。

  多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