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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1999年危险品(修订)条例草案》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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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危险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危险品(修订)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旨在改善对危险品所订的管制,使香港的管制制度和国际标准看齐,并且更能切合本港现时的需要。我们的政策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管制各类危险品,全面加强保障公众安全,但同时亦要顾及业界的经营方式,以利国际贸易。

  《危险品条例》订明对危险品在陆上及海上的管制措施,并把约400种危险品,按它们的特性,分为十大类,例如属第一类的爆炸品、第三类的腐蚀品和第五类的易燃物品等。条例在一九五六年制定时,国际间仍然未有就危险品的分类、标签、包装等事宜设立通用的标准。其后数十年来,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辖下的危险货物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所订立的制度,多项国际守则经已制定和公布,并经定期修订以追上科技的发展与及国际贸易的要求。香港很多主要的贸易伙伴,例如美国、欧洲共同体和澳洲都已参照这些国际守则,相继修订本国的危险品管制规则。

  虽然香港的《危险品条例》在制定后也曾作出修订,但其中并未涉及基本的改动。此外,香港本土的情况亦不断与时转变,所以我们有需要对条例下的管制制度作出全面检讨并加以改善。

  消防处、土木工程署和海事处在一九九五年对《危险品条例》展开了全面、彻底的检讨。鉴于香港大部分危险品都经由水路进出口,部门一致同意本港的管制制度,应尽量符合《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的规定。这项守则是根据联合国所订立的标准制度衍生及制定,以管制循水路运送的各类危险品。同时,检讨亦建议参考该守则的危险品清单,及考虑本港的实际情况,将一系列新增的危险品归纳于《危险品条例》的管制范围内。此外,对于条例下其他的安排,包括各类危险品豁免受管制的数量、包装、标签及有关刑罚,检讨亦建议作出适当的修定。

  另外,针对在一九九七年大埔道发生的山埃散落路面事件,消防处特别聘请顾问,研究应否进一步管制以车辆运送危险品的安全措施。在现时条例下,以车辆运送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及第5类(易燃物品)危险品须受发牌管制。顾问研究建议将所有其他类别的危险品的运送,均纳入发牌管制的范围内,并推行强制训练计划,教导司机处理危险品的知识及技能,以及规定必须向各运送环节的有关人员,提供所运送的危险品的充足资料。

  我们全面检讨《危险品条例》后,已订出一糸列改善建议,主要归纳为以下各项:

(a)根据《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的分类方式并稍作修改,把对危险品的陆上管制范围扩大,由现时十大类涉及约400种危险品改为九大类约1600种危险品。

(b)在本港水域以船只运送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的规定。虽然该守则并没有把柴油列为危险品,但我们建议保留目前对水路运送柴油的管制。

(c)加重危险品法例内各项罪行的刑罚,以抵销多年来的通胀影响,维持有效的阻吓作用,并加强对重复犯事者的刑罚。

(d)消防处处长和海事处处长应获授权发出实务守则,为业内人士订定有关处理危险品的详细指引和安全规定。

(e)提高危险品获豁免管制的指定数量。

(f)修订法例内关于包装、标签和其他方面的规定,以符合国际标准。

(g)除了运送第1、2及5类危险品的车辆外(即根据《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所列的第1、2及3类),运送所有其他类别危险品的车辆亦须纳入发牌管制范围内。此外,亦要为司机引入强制训练计划。

(h)引入第1类危险品(即爆炸品及爆破剂)的登记制度,以配合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英国、加拿大和澳洲的管制制度和法例安排。

  要落实各项建议,我们须要修改《危险品条例》以及其下的附属法例。本条例草案列载了对主体条例所需的修改,其中有直接修订建议中的规管措施的具体条文,亦有涉及为日后修改附属法例所需的授权条文。我谨希望各议员能支持各项建议,早日通过条例草案。

  在各项立法工作完成后,我们将会分期推行有关的改善措施,并配合教育和宣传工作,务求业界及社会人士更能了解草案内容及各项规定,帮助他们作出适当的预备及安排。

  我们已就有关建议,谘询危险品常务委员会,并得到该委员会的支持。在本年三月,我们进行了公众谘询,临时区议会和业内人士均普遍赞成建议的修订。此外,我们亦征询了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得到委员会对修订的理解及支持。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