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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领事关系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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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领事关系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领事关系条例草案》。

草案旨在提供一个较灵活的法律架构,使授予领馆及其相关人士的特权及豁免得以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普通法制度,有关领事特权及豁免的国际权利及义务,尤其是对私人权利有影响的,均需通过本地立法而实施。现时,在香港落实领馆及其相关人士的特权及豁免的主要法例为《领事关系条例》。

该条例所采用授予特权和豁免的方法是具体和指示性的。该条例第2(1)条订明,条例附表1所列的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将领事关系和领事特权及豁免的事宜编集成典的国际协议。该条例附件1所列的公约条文,属一般给予在香港的领馆的特权及豁免。

透过主权国之间的双边协议,领馆可享有超过《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及豁免。现时,条例第4(1)条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根据中国与另一国家所订立的双边协议而藉命令将该等增补特权及豁免授予该国在香港的领馆。不过,该条例的现有架构只容许我们额外给予条例附表2列出的特权及豁免。这种规定在若干个案中引起技术和草拟上的问题,因为我们须给予某领馆及其相关人士的某些增补特权及豁免,与附表2所列出的特权及豁免并不完全一致。

现提交的条例草案会提供一个较灵活的法律架构,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根据条例草案的有关授权条文发出命令,使领事特权及豁免,特别是增补特权及豁免,得以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条例草案将会废除及取代现有的《领事关系条例》,而当局亦藉此机会更新现有条例中的部分条文。

这项条例草案使我们有关领馆的特权及豁免的法律更趋合理及切合时宜,因而有助我们保持大量的外国代表驻港。因此,我谨请议员通过条例草案,使草案早日成为法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