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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局局长吴荣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9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演辞全文:
主席女士,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第229章)和《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第240章)作出修订,以推行为经验不足的电单车司机而设的暂准驾驶执照计划,促进道路安全。
从本港的交通意外数字显示,在过去五年,电单车司机发生交通意外的比率,较私家车司机和轻型货车司机高出很多。当中,经验少于一年的电单车司机发生意外的比率大概是经验丰富的司机的五倍。
为了促进道路安全,降低电单车司机发生交通意外的比率,我们建议设立暂准驾驶执照制度,让这些司机在较多限制,但亦是在较安全的驾驶环境中,汲取更多路面驾驶经验,然后才领取正式驾驶执照。
我们建议将暂准驾驶期订为一年。有关司机在暂准期间须在电单车的前后展示「P」字牌,而且不准载客。此外,驾驶速度不可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而在有三条行车线或以上的快速公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最右线(快线)行车。
电单车司机如在暂准驾驶期内触犯交通条例,他们除了受到有关条例所定下的刑罚外,如罚款或监禁,其暂准驾驶执照会被吊销或其暂准期被延长。另外,违例驾驶计分制度亦适用于他们。
主席女士,我谨向各位议员推荐《1999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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