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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房屋局局长黄星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1999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1999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简化重订租赁的程序、增加租客和分租客在业主因重建而收回住所时所获得的法定赔偿金、加重业主非法威迫租客迁出的惩罚、以及改善条例的一般执行情况。以下我会就这四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政府建议简化重订租赁的程序。现时大部份的住宅租赁是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的第IV部所管制。就重订租赁而言,现时法定程序相当复杂,业主与租客之间交换法定文件的时限,也有严格的规定,以致很多业主和租客在遵从这些程序时有困难。土地审裁处曾指出,该处在处理一些申请新租赁的个案时,由于程序复杂和交换文件的时限过于严格,使土地审裁处未能作出实质的裁定。有见及此,政府建议修订有关的条文,缩短送达「终止租约通知书」或「要求新租约通知书」的时限。这样,业主和租客便可以在租约期满前的第四个月内,考虑当时的情况,然后作出决定。
为了帮助业主和租客就续约后的租金达成协议,而无须寻求土地审裁处的决定,草案增订条文,订明业主和租客可以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申请同类型住所的租金资料,以便比较。
此外,为了容许土地审裁处有更大的酌情权,草案赋予土地审裁处权力,可以处理业主或租客未能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通知书的个案。
第二方面,草案会更改租客和分租客因住所重建而获得的法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这个建议会使住在板间房或床位的租客及分租客获得较高的赔偿,协助纾解他们搬迁时的问题。
此外,政府建议差饷物业估价署,可以发出有关住所的法定赔偿金证明书,以便业主和租客能商议赔偿金。
第三方面,政府建议加重惩罚,以阻吓侵扰和非法令租客迁出的罪行。政府认为侵扰租客和非法迫迁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罪行。立法会议员过去亦曾促请政府加重刑罚。因此,草案建议第一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其后再被定罪的人士,可被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过往经验,在处理侵扰租客的个案时,控方在证明被告人的意图方面,遇到不少困难。因此,草案会修订有关条文,使控方只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行为,很可能会导致租客迁出。这条文会取代现时控方须证明被告人意图的规定。
第四方面,我们建议作出多项修订,以改善条例的执行情况,包括
* 修订条文,确保条例符合《基本法》有关人权方面的条文; * 废除条例内一些过时的条文; * 将现时属于行政长官就修订条例内某些附表的权力转授予房屋局局长;以及 * 其他技术性的修订。
主席女士,整体而言,我相信条例草案能够平衡业主与租客的利益,尽量简化程序,以及改善执行情况。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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