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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就《一九九九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二读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一九九九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长久以来既定的资助学校校长和教师的退休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所资助中学的校长要求高等法院作出声明,宣布《中学资助则例》第57条有关教师须于年届六十岁退休的条文与《教育条例》有所抵触,并无效力。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宣判,根据契约双方的相互关系原则,《中学资助则例》第57条的规定对资助中学校长没有约束力。这项裁决相信亦适用于资助小学及特殊学校的校长。
为教师和校长设定退休年龄,旨在确保员工有正常的流动,令教师队伍得以不时更新,同时亦符合教职员对职业前景的合理期望。
在现行政策下,教育署署长可行使酌情权,按年批准年届六十岁的校长或教师延任,最长可延任五年。订立五年的期限是为了提供一个缓冲期,以便在遇有未能预料的情况时让有关校长或教师留任,以确保可物色到合资格的继任人。署长在审批延任申请时,会考虑校董会的建议、有关校长或教师的才能和工作表现,以及校董会支持该项延任申请的理由,包括招聘方面的困难、因未能预料的情况以致空缺无法在指定时限内填补,以及安排接任人出现问题等等。署长会根据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加以考虑。
六十岁退休这项政策,已载列于《资助则例》超过二十五年,并普遍为资助学校校长及教师所接受。将六十岁定为退休年龄亦与公务员及大多数私人机构的制度一致。
鉴于上文提及的法庭裁决,政府现建议为资助学校校长和教师的退休政策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1999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现定:
(一) 除了现职教师或校长,年满六十岁或以上的人不得被聘用为资助学校的教师或校长;
(二) 资助学校的现职教师或校长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岁,但如获教育署署长批准,可在年届六十岁后,继续留任为期不超过一个学年。署长可按年批准延任,最长为期连续五个学年;及
(三) 现职教师或校长如对署长就延任安排作出的决定感到受屈,可向根据《教育条例》第59条成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我们于本年十一月将有关建议提交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讨论,并获委员会支持。我促请议员支持及尽早通过本条例草案,使有关条文能自二零零零/零一学年起实施。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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