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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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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版):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修正附表2第1及第6条。

在审议《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时,条例草案委员会和政府曾经就《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的适应化修改中两处涉及"惯例"的提述作出讨论。经讨论后,政府同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订条例草案的附表2第1及第6条,将该两处有关"惯例"的提述修订为"国际惯例"。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令《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中有关条文的意思更加清晰。同时,修正案亦会对该等条文中与"惯例"一词不相符的用字作出修订或予以废除。这包括在上述两处涉及"惯例"的条文中,将原本建议采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字句修订为"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以及废除"并予强制执行"的字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