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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二读《1999年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9年贩毒及有组织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长久以来,香港一直透过法例及行政措施,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1998年评估香港反清洗黑钱制度的报告中,曾高度赞扬本港在协调和改善反清洗黑钱制度所作的努力。 虽然如此,配合最新清洗黑钱的趋势,有关的法例仍需要改善。而且到目前为止,举报涉及清洗黑钱可疑交易的其中一大障碍,是被裁定触犯清洗黑钱罪行的个案为数甚少,以致影响有关人士减低举报的意图。
为了改善上述情况,条例草案作出一系列的建议,包括使向在逃人士发出没收令的程序更为清晰有效,扩阔可发出限制令和抵押令的对象,引入违反限制令和抵押令的罚则,要求有关人士提供限制令和抵押令所针对的资产估值等等。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加入新条文,引入如有人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贩毒或其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然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同时,我们建议将"有合理理由怀疑"这个犯罪思想元素,应用于未有披露可疑交易的罪行上。条例草案亦建议提高清洗黑钱及不披露可疑交易等罪行的最高监禁期。
我们曾就草案建议谘询禁毒常务委员会及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亦曾多次谘询两个律师公会、财务监管组织等等。
主席,这项条例草案将会进一步加强香港反清洗黑钱制度,使这制度更能因时制宜,有效地发挥其阻吓贩毒及其他严重罪行的作用。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谢谢。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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