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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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附表五及附表十二,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我建议修正附表五第3(c)条,废除 “立法局”。而代以“立法会”。此用语上的更改配合法律适应化修改的原则,令所有本港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此外,我建议修正附表十二的标题及第1条,在“基督教”之后加入“会”字。此项技术性修订旨在使条例草案正确列载《中华基督教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的中文简称。

二○○○年一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