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律政司司长致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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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一)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词全文:

首席法官、各位嘉宾:

香港回归祖国转眼两年半。日子虽短,我们却在期间处理了不少重要的法律问题,当中包括临时立法会的地位、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内地法院对跨境活动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居留权问题,以及保护国旗和区旗的法律是否合宪的问题。

《基本法》

虽然我们曾经遭遇种种难题,但我们新宪制架构依然稳固。新宪制架构主要源于普通法制度和普通法的信念。《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也保存了普通法信念。《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普通法......予以保留"。其他条文也有提述一些重要的普通法概念 ─ 例如无罪推定、由陪审团审判、司法独立、检控独立等。事实上,《基本法》把一些重要的普通法概念提升为直接受宪法保障的权利 ─ 这是在回归前它们并未享有的地位。

制定《基本法》,目的在于确保我们的普通法制度得以延续,并与内地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并存于一国之内。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基本法》必须包含若干有关内地制度的条文。香港律师如能加深对内地制度的认识,必有助于充分理解这些条文和顺利解决涉及两地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有所帮助。目前,越来越多的律师正朝这方面努力,实令人感到鼓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权

去年,内地法律制度的一项特点引起了广泛注意。这当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对全国法律,包括《基本法》享有的解释权。

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六月就《基本法》两项条文加以解释,引起了广泛讨论,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由人大常委会释法显然是合法合宪,而有关解释对特区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现在,事情已经得以解决,有关释法权力的含意,大家必须以理性而专业的态度来理解。

司法独立

寻求释法的决定曾经立法会通过。不赞成这个决定的人士,当然有权批评,和力促特区政府不可再提出这种要求。不过,我希望各位法律同业不会认为这次寻求释法,削弱了司法机构过往的独立自主,因为事实绝非如此。

本港的司法独立,是通过国际认可的机制而确立的。司法人员都是按一个独立委员会的推荐而委任,并享有任期保障。本港法官专业知识极为丰富、品格高尚、公正不阿,我深信在座各位都会对他们的独立自主和公正无私极有信心。我们也深知所有诉讼,无论是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针对政府而提出的,都会得到法官不偏不倚、无畏无惧地秉公裁决。

法律程序完结后,即使法院的决定受到行政或立法机关的合法行动所影响,司法独立也不会受到损害。举例来说,行政机关可赦免被定罪的人,而立法机关也可以制定法例推翻法官所定的原则,这些都是普通法制度下由来已久的做法。行使这些权力不会视为有损司法独立,人大常委会(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同样不该视为有损司法独立。

我认为这次有关人大常委会释法的争议完全不涉及司法独立问题,也没有理由因个别案件的审讯结果而在近期提出司法独立的问题。政府在一个别案件中被判败诉或得直,明显地不能构成司法是否独立的指标,也不该影响到社会人士对司法独立的观感。然而有些人却提出评论,指某宗案件的审讯结果会影响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心。我相信各位法律同业也不会赞同这种错误的论点。

有人也认为,由于人大常委会有权释法,政府已经令法院屈服于政治压力或威胁之下,这论点并无根据。在某些情况下,代表政府的律师有专业责任提醒法院或须寻求人大常委会释法。他们履行这种责任,绝不是向法院施加压力或作出威胁。法院应该以解决其他法律问题的同样方法去决定,在法律上来说,是否必须寻求释法。

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基本法》的独立权力,与行政长官赦免被定罪的人,或立法机关修改法官所订法律一样,不会对法院构成"威胁"。此外,假如人大常委会(在罕有的情况下)解释《基本法》,那便应该由法院自行决定有关解释该否对某宗案件有效,如果有效,那又涉及什么涵义。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各自有本身的宪制职责。我认为随便使用"威胁"、"施压"和"敌意"这些言词,与有关讨论绝不恰当。

律政司

过去一年,律政司的工作一点都不轻松。各位同事克尽己职,我谨在此向他们致意。面对特区的宪法问题,各科人员都全力以赴、妥善处理。法律草拟科草拟了数千页的繁复法例,包括重组쥝政服务的条例草案;国际法律科协助新条约的谈判工作,更在美国的一宗重要案件中提供协助,令法院裁定香港特区的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有兴讼和应讼的权利;民事法律科处理了若干前所未有的案件,包括居留权案;刑事检控科也处理了一些在回归后产生的新问题,包括国旗案和普遍加强在终审法院进行起诉的能力;法律政策科对《基本法》问题提供了精辟的意见,参与代表特区政府出席联合国条约监察委员会两次听证会,也协助了执行与内地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我尤其欣赏由跨科别人员组成的基本法诉讼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在过去六个月协调了各科人员处理《基本法》案件的工作。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意义重大,必须进行专门研究和准备,集思广益,协力处理。举例来说,当国旗及区旗案提交到终审法院审理时,我们首次在香港准备和提交一种名为《班狄斯论据》的附加资料给法院。我们参照美国和其他司法区的做法提交这种论据,是为了让法院在处理有关宪法问题的案件时,能够得到比在处理其他问题时更广泛的事实背景资料。

要落实《基本法》,我们还须谨慎行事、努力钻研,而目前还没有人能够掌握所有解决方法。律政司定必竭尽所能,确保特区的新宪法架构能够顺利运作。我热切期望能够继续就与쥝民大众有重大关连的问题,与各位法律同业交流意见。

现正进行的工作

当然,律政司不只是就有关宪法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律政司也会就对法律界或广大쥝民有重大关系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见。

律政司派出代表参与全面检讨本地法律教育和培训制度的工作小组。我要感谢律师会、大律师公会及两所法律学院全力协助这项工作,并深信检讨工作将可惠及整个社会。在这个需要精益求精的年代,我们应该另辟蹊径,让法律系的毕业生可以闯出新天地。我相信受聘于非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的律师日后将须肩负更重要的任务,不但能够在一般执业者少有接触的工作上开拓出专门知识,还能够带动商界人士更尊重法律、崇尚法治。

如果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识,香港律师为内地顾客提供法律意见的机会可能会大大增加。律政司正连同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积极研究如何协助本港律师好好把握这些机遇。

澳门回归中国也是一项需要顾及的发展。港澳两个司法管辖区尤其须设立司法互助安排。律政司除了与内地继续洽商司法互助事宜外,还须肩负与澳门的洽商工作。

香港本身的发展计划,也经常需要专门法律意见。举例来说,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在兴建士尼主题公园和数码港计划,以及在金融服务改革和地铁私营化的项目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互联网将可大力推动香港在廿一世纪的商贸发展。我们的法例必须促进这些发展,但利用电脑犯罪的行为也日趋严重,必须严加打击。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会协助拟订计划,为电子贸易建立一个安全稳妥的营商环境。

以上扼述的工作当然只是律政司工作的一小部分,但这些工作正好印证我们采取了先知先觉、积极进取的态度,来处理与法律界和广大市民攸关的各种事务。

法律专业和其他事宜

回归后的本港法律制度发展牵涉了司法机构、律师和大律师专业、学术界和律政司。律政司过去有时会遭受严厉、不留情的批评。我向各位保证,只要是合理和具建设性的批评,我们必会详细研究和采取相应行动。但当一些批评是基于误解,我们不能把它当作是指示前路的路标。如果在观感上有困难的话,我同意对公众清楚解释有关的问题以纠正误会是重要的事情,但观感不能作为我们决策的基础。

我谨请各位法律同业和各位法律专家团结一致,同心协力克服这历史时刻的种种挑战。香港具备一流的法律制度、稳健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能够服务人群的法律专业。我们必定能够合力坚守法治精神,让我们的法律制度更臻完善。普通法的优点在于能够不断发展。让我们珍视这种能力,并欢迎本港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概念下茁壮成长。

二○○○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