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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耀忠议员提出修改《基本法》第74条及附件二的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应议员在前天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并获得主席的同意,让我在议员就决议案发言前,首先就梁议员提出的决议案的本质发言,好让议员清楚明白政府的立场。
我希望开宗明义先说明政府对订定修改《基本法》机制的看法: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2款,行政长官必需负责执行《基本法》,这包括落实《基本法》第159条。故此政府确认有需要和有责任订定一套妥善的机制,去落实《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为此,政府积极朝这个目标努力,并且欢迎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供的意见和协助。但是我们总得承认修改《基本法》是一件重大的事情,订定修改《基本法》的机制亦同样是一件重大的事情,所以这些重大事情都必须审慎处理。
梁议员今天声称根据《基本法》第159条而提出的决议案,其实梁议员早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已提出过。当时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曾就此作出认真的讨论,许多议员认为必须先弄清楚决议案的法律效力和所涉及的程序,所以决定先交由政制事务委员会研究有关机制的问题。
政制事务委员会随后展开工作,并在去年三月期间广邀各界人士(包括专家、学者)就修改《基本法》的机制表达意见,议员亦就此课题进一步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就议员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问题,政府已向委员会汇报了我们的初步分析;而律政司的同事亦向委员会汇报了有关其他国家在修宪方面的经验的初步研究结果。政府亦深入研究了制订修改《基本法》机制所须采取的步骤和程序,并向委员会汇报了我们研究的结果,亦就纯属特区范围内所要采取的步骤和程序所需时间作出了粗略估计。我们的研究显示制定一套合适的机制需要一个相当仔细的过程,这包括谘询各界人士的意见,与中央讨论和了解他们对问题的看法,考虑收集所得意见并敲定政府的建议,草拟谘询文件,最终或须草拟并制订本地有关法例。当时政府和议员及各有关人士有一个共识,认为彼此之间需要紧密沟通,审慎处理有关订定修改《基本法》的机制。
此外,我们亦已告知政制事务委员会,政府已与中央展开讨论,并就议员及各界人士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多项涉及人大常委、国务院、港区人大代表和基本法委员会等问题,征询中央的意见。中央已答允研究有关问题,但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中央的确需要时间研究。
回顾过去一年,政府在制订修改《基本法》的机制方面已取得一定的进展。现正进行的是和中央商讨的阶段。我们明白议员们希望看到特区尽快制订一套修改《基本法》的机制,但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亦鉴于问题涉及立法会、港区人大代表、行政长官几方面的互动关系,以至于议员们提出有关「人大常委」及「国务院」在提出修改议案前会否征询港人意见等问题,这些都不是政府或特区可单方面草率地自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与各有关方面充分讨论。
今天,梁议员重提他的修改《基本法》决议案,当中牵涉众多根本性及复杂的问题,例如,决议案一旦获通过后的法律效力如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和修改议案的形式等。再者,这是否意味着日后某一或两位议员也可以同样采用决议案形式,不但启动修改《基本法》的程序,而且把事前未经广泛谘询和研究的修改《基本法》议案提上议程,并要求立法会就此表决?这又是否意味着立法会本身的议事规则无须就有关的安排制定准则?而港区人大代表方面亦无须人大常委为有关安排制定指引?这又是否意味着今天的决议案所采取的形式为全国人大所接纳的形式?现在面对这许多许多的问题,我们都未有答案。若立法会在未清楚了解决议案的影响和日后的处理方法之前贸然通过决议案,肯定不是一个妥善的做法。
在现阶段尚未有经各有关方面商定的机制时,我们认为梁议员提出的决议案只是他个人的建议。梁议员今天提出这样的动议,从宪制的角度看来是不成熟的,不能被视为一个恰当地开展修改《基本法》程序的做法。如果在有关我上述所提的各项问题未得到完满解决之前,本议会未来面对类似的动议,政府将无可避免地需要重申以上的有关论据。我相信议员会理解政府这一个做法。我深信议员定会三思是否应在未有商定的机制前,提出类似的动议。
无论今天立法会对梁议员所提出的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何,我都会把议员所表达的意见仔细考虑。如有需要亦会向中央反映,加强我们解决问题的基础。
主席,这是我第一部分的发言,我希望一会儿有时间就梁议员所说的问题实质内容作出下一次发言。多谢主席。
完
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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