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修正《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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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2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动议在建议的第24A条,修改有关“汇款代理人”的定义,在获豁免人士的名单中加入“获授权保险经纪”及“持牌杠杆式外汇买卖商”,使他们不受“汇款代理人”的定义所涵盖。

  在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草案的过程中,我们考虑到 “获授权保险经纪”及 “持牌杠杆式外汇买卖商”与其他已被条例草案豁免的金融机构一样,也须遵从金融监管机构即保险业监理处及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订下的防止清洗黑钱措施,而该些措施均行之有效,因此这两类人士应在条例草案下予以豁免。

  主席,我动议修改在建议的第24D(1)(a)条中,有关货币兑换商及汇款代理人雇员的刑事法律责任条文。 我们同意议员的建议,应为这些雇员订定免责辩护。建议是如他们不遵守有关确定客户身份或备存交易纪录的法律规定,即属犯罪,除非他们能证明已作出合理的努力避免该罪行发生。

  主席,我动议修改在建议的第24E条中,有关获授权人进入处所及查阅簿册等的权力。 我们同意议员的建议,在条例草案内加入规定,订明获授权人士在进入住宅处所前必须先获得裁判官发出的手令。 为此,我们建议将“住宅处所”定义为任何纯粹作居住之用并构成独立住户单位的处所或地方。

  主席,我谨动议上述修订。

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