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议议上,于议员就「修改《基本法》第74条及附件二决议案」辩论后,发表的回应全文:
主席:
我刚才就决议案的本质已表明了政府的立场。在细心聆听议员的发言后,我重申政府在这方面的立场,就是梁议员今天提出决议案这做法在宪制上是不成熟的,是不恰当的,是我们不能够接纳的。现在我会就决议案的实质内容阐述政府的看法。
香港特区《基本法》是宪制性的法律,为我们确立了一个新的宪制架构。若细读有关行政立法关系的条文,不难看出整个架构是十分严谨的。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有不同的职能和明确的分工,两者之间既互相制衡,亦相互配合。
《基本法》第62条赋予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政策;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等职权。而《基本法》第73条则赋予立法机关根据政府的提案去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等职权。
换句话说,《基本法》赋予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和提出法案以落实政府政策的行政权力;而立法会则享有审核和通过政府的提案的立法权力。《基本法》第64条又同时规定政府须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这方面的分工非常清晰明确,两者之间既互相制衡,亦相互配合。所以,《基本法》第74条虽然容许立法会议员自行提出议员的法案,但亦就此作出了规定。为了保障两者之间能有秩序地运作和配合,这方面的制衡至为重要。试想,假若立法会除了不能提出有关动用公帑的法案外,全面享有提出其他法案的权力,并同时享有审核和通过这些法案的权力,那么,这与《基本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的条文是否相符?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分工到底为何?彼此之间既互相制衡、亦相互配合的关系会否失去平衡?
至于梁议员对《基本法》附件二的修改建议,《基本法》附件二的第三项其实早已为此作出相关的安排:即有关立法会的表决程序,在2007年以后,如需对附件二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我们认为今天不宜仓卒就附件二中立法会的表决程序通过任何修改建议。
主席,无论是制定修改《基本法》的机制,或是改动《基本法》中订定的政制框架和运作都事关重大,基于我第一次发言和刚才提出的种种原因和考虑,政府反对梁耀忠议员今天的决议案。多谢主席。
──────────────────
(注意:请同时参阅政制事务局局长于议员动议辩论开始前的发言)
完
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