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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工商局局长蔡莹璧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在去年初我们就应否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本港知识产权法例进行公众谘询,在征询立法会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后,我们决定修订法例,首先落实三个建议。其中一个建议是把盗版和伪冒商标罪行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附表1内,我很高兴立法会已于本月十二日正式通过这项修订。
《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就其余两个建议作出法例修订,包括-
(一) 为防止盗录,订明未获授权在戏院或演唱会场地内管有摄录器材,即属犯罪;以及
(二) 澄清有关法例,以便检控侵犯版权的机构,例如某些公司在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利用盗版电脑软件。
主席,海关在过往的执法行动中,发现有部份盗版光碟是从戏院盗录,然后再行复制。虽然这种做法在近期已经有收迹象,但我们仍必须采取措施,杜绝这些非法行为。
现时,要起诉这些盗录行为,在举证方面有相当的困难。条例草案因此订明未经授权而在主要为放映电影或表演的戏院、剧院或演奏厅内管有摄录器材,即属犯罪。该等场所的管理人会获授权拒绝管有摄录器材的人士进入。
当然,我们明白必须弹性处理一些特别情况,例如学校团体在这类场所举办音乐晚会,而主办机构认为可以进行摄录。所以草案订明有关场所的管理人亦有权准许入场人士携带这些器材。
为确保市民或游客不会因不知情而违反新例,我们会先作出广泛及有效的宣传,然后才实施有关条文。在业界的配合方面,代表大部份戏院的香港戏院商会已承诺,会提供稳妥的贮存设施,让顾客在进入戏院前可存放他们的摄录器材。该会亦会安排清晰的标志和通告,提示市民在戏院内禁止管有摄录器材,电影放映前有关讯息亦会在银幕显示,而透过电话或互联网购买戏票的人士也会收到这些警告。演奏场地将会安排类似的宣传。政府也会制作宣传片推广这讯息。
条例草案的另外一个主要目的,是澄清现行《版权条例》中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某些字眼。现行法例下,侵权行为必须是「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进行,才属犯罪。我们的法律顾问认为,「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一词,未必能涵盖某些不涉及侵权货品本身的交易或业务。例如一间公司在其正常商业活动中利用盗版电脑软件,但没有直接售卖这些侵权软件,就可能因为这些不清楚的条文而逍遥法外。
因此,草案将会修订《版权条例》中,所有引用「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一词的条文,会代之以更清晰明确的字眼,从而清楚表达我们的立法意图,将该等侵权机构绳之于法。
主席,条例草案再一次清楚表明我们会为保护知识产权竭力提供最佳保障的决心。除了法例保障外,我们还会继续在执法和教育宣传方面努力,鼓励创意,推动特区以知识为本的经济发展。
我谨此陈词,希望议员支持《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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