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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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蓝鸿震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辩论《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订。该条例禁止在雇佣等活动范畴内基于家庭岗位而歧视他人。尽管法例并无规定,香港一些雇主除向雇员提供如医疗及牙科治疗等附带福利外,也会为雇员的配偶及子女提供这些福利。我们一向无意藉《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而要求雇主在提供这些福利时,必须让由雇员照顾的所有直系家庭成员都可以享有同样福利。事实上,该条例的附表2第2部已就房屋、教育、空调、往外地交通旅费、行李的津贴或福利等方面,订定若干例外情况。不过,我们得悉有一种法律意见却认为,可以有另一种诠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方法,那就是雇主如只向由雇员照顾的某些而非所有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福利,即属违法。根据这个释义,附表2所载的例外情况并不足以涵盖与提供福利及津贴有关的所有情况。雇主如要遵守上述条例,可有两个方案选择:第一,他可以提供福利予雇员照顾的所有直系家庭成员;第二,他可能会取消现时提供的所有福利,以免抵触该条例。第一个方案会引致高昂的费用,所以实行的可能性不大,而第二个方案则会令雇员的直系家庭成员丧失现有福利。

我们提交《2000年家庭岗位歧视(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这方面的不明朗情况。条例草案第2条加入一项例外情况,以澄清一个人如在让由雇员、合约工作者或佣金经纪人照顾的直系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获得或享用利益、设施或服务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不属违法。换句话说,雇主如只向由雇员照顾的一个或以上(而并非所有)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福利,并不抵触《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为清楚阐明我们从来无意要求雇主必须向由雇员照顾的每一个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福利,条例草案第1(2)条订明,有关的修订会当作自现有条例生效日期(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实施。

最后,我想重申,条例草案旨在消除《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内有关向雇员的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福利的条文在释义上所引致的不明朗情况,雇员本身现时享有的法律保障或福利不会受到影响。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向各位议员推荐本条例草案。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