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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0年保安及护服务(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0年保安及护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一)澄清《保安及护服务条例》所规管的活动的适用范围,以避免任何意义不明确之处;
(二)改善条例关于保安及护业管理委员会运作的条文,使发牌制度的实施更为畅顺;以及
(三)澄清及改善有关牌照及许可证费用的条文。
《保安及护服务条例》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制定,就设立保安及护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签发许可证予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士,以及发牌给保安公司等事宜,订定条文。
这个规管制度的目的,是希望提倡和鼓励保安及护行业,提高服务标准,为消费提供有水准和可靠的保安及护服务,这样对打击罪案是有很大帮助。
本条例实施至今,已有约五年时间,我们经检讨后,认为应建议修订若干条文。在去年下旬,我们就修订建议的内容谘询过管理委员会、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保安业界和其他有关的组织,我们并已在制定本条例草案时,参考了他们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现时,在本条例内“保安工作”的定义的其中一项,即“防止或侦测罪行的发生”,由于范围广阔,可能不必要地涵盖了一些我们无意规管的活动。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收紧“保安工作”的定义,取消“防止或侦测罪行的发生”一项,并代之以“护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或侦测罪行的发生”。这项修订建议将使条例所规管的服务焦点,即护个人及守处所的服务,清晰列明;
(二)把管理委员会成员数目由五人增加至七人,以协助有关工作;
(三)除特定情况外,容许管理委员会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其事务,包括有关申领牌照、为牌照续期及更改牌照条件等事宜,以提高效率;
(四)赋予管理委员会权力,可延长警方用以调查牌照申请的时限,并把调查权力伸延至更改牌照条件的申请,此举为确保持牌公司,可确实执行任何将予更改的牌照条件;及
(五)明确规定牌照及许可证获得续期时,需要缴付费用。
条例草案将会对条例规管的范围及有关费用的条文,作出澄清和技术性增补,并可更进一步改善管理委员会及发牌制度的运作,这样将有助于本年中及本年秋季展开的保安人员许可证及保安公司牌照续期的工作,使它能更顺利进行,故此我希望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完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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