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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恢复二读辩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于去年二月三日在立法会首读,目的是要确保廉洁和诚实的公共选举。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将取代现行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首先,我要多谢草案委员会主席和各位委员,在审议这条例草案中所作出的贡献。正如刚才夏佳理议员所说,在过去一年,草案委员会共举行了二十四次会议。各位委员在审议草案时,基于他们过往在选举中的实际经验,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我稍后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大部分是因应议员的关注而提出。全部都经过草案委员会详细讨论,和得到他们的支持,充分反映出议员和政府合作无间。
行政长官选举和村代表选举 ────────────
本条例草案第3条和第4条说明草案将适用于立法会、区议会、乡议局和乡事委员会选举。正如刚才有几位议员提及,在审议期间,我们接纳委员会的建议,订明有关条例亦适用于行政长官和村代表选举,明确反映政府维护所有公共选举廉洁的决心。我们亦有对其他若干条文作出相应的技术修订。
相信各位议员都知道,规管村代表选举的法例仍有待制订。村代表选举的数目是数以百计,而村代表选举的规模亦较立法会或区议会选举为小。所以当我们制订村代表选举的法例时,我们会适当地引用本条例草案中适用于村代表选举的条文,以确保日后村代表选举的实际程序和安排能建基于公开、公平及廉洁的原则。 同样地,有关规管行政长官选举的具体法例仍有待制订,当我们进行草拟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的条例草案时,我们亦会采用同样准则去确保公开、公平及廉洁的行政长官选举。
自愿服务 ────
为了提高选举的透明度,我们要求候选人申报所有获得的选举捐赠。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有委员关注到自愿服务应否视为选举捐赠,因而须要计算入选举开支内。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和委员会进行了很详细的讨论,并接纳了委员会的建议,若某项自愿服务是个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在其私人时间免费以个人身分向候选人提供,以促使该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另一候选人当选,则该项自愿服务不会视作选举捐赠。
不尽最大努力参选 ────────
根据草案第7条,某人若因接受利益而参选或退选,该行为即属违法。有委员关注到,接受利益的候选人不一定需要退选,他可以为了换取利益而不尽最大努力参选,这并不会构成现行条文中所载罪行。因此,我们建议加入一项新的条款,订明若提供或接受利益,作为在选举中不尽最大努力参选的诱因或报酬,即属作出舞弊行为。
选举广告 ────
刚才有议员提及对选举广告的关注,而草案委员会亦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讨论。为了消除议员的疑虑,我们会对选举广告的定义提出修订,经修订后,一个广告是否属于选举广告,会视乎发布该广告的意图是否为了促使或妨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在确定发布该广告的意图时,当法庭处理这些案件时,亦需要考虑到该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所有影响其发布情况的因素。
除了上述几项较为重大的修订外,我们亦会因应草案委员会的要求及建议,对草案其他条款提出修订。我会在稍后提出有关修正议案时再加以说明。
完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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