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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星期六)在九五世界妇女大会五年回顾工作坊致辞全文:
各位嘉宾,大家早。很荣幸能够出席这个由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性别研究计划筹办的工作坊。 藉此机会和大家回顾一下五年前在北京签订《行动纲领》后的工作进展,并探讨未来的路向。
《行动纲领》
在九五年的北京大会上,189个与会政府代表团通过了《行动纲领》,作为提高世界各地女性地位的蓝本。大会以「平等、发展和和平」为口号。
会议认定了12个有碍提高女性地位的"重点关注领域",包括贫穷、教育、保健、暴力、经济、参与权和决议权、人权等;提出策略改善妇女地位,以达致人人平等,社会持续发展和世界和平。
要实践《行动纲领》的策略目标,各地政府确实责无旁贷。我会讲述香港特区政府在保护人权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伤害两个领域的工作。我深切关注这些问题,不仅因为我是律政司司长,更因为我是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组织论坛的其中一个参与者。
人权
1995年是香港争取妇女权利的重要一年。《性别歧视条例》在1995年7月制定,把雇佣、教育和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等范畴中,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的歧视,订为违法行为。根据这条条例,性骚扰、施行歧视性做法或发布歧视性广告,都属违法。
《性别歧视条例》也规定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平机会是独立的法定团体,肩负多项职能,其中包括消除性骚扰和促进男女平等。平机会在1996年5月正式设立,同年9月开始运作。
1996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延用于香港。1998年8月,香港特区政府向联合国提交初步报告书。1999年2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纽约召开会议,审议报告书的内容。
有关聆讯历时一天。香港代表团成员把握这个机会阐释香港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委员会作结时表扬中国政府在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容许《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也赞赏特区政府如期提交一份结构严谨内容充实的报告书,对该报告进行的口头介绍,和详细的口头和书面答覆,包括提供统计资料。
在正面的评论而言,委员会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消除对妇女岐视方面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表示赞赏,也欢迎承认非婚生子女可基于父或母的情况(而非单是母亲的情况)享有居港权的司法判决。委员会也对普及免费教育制度及读写能力的高度普及表示满意。另一方面,委员会表示对香港没有中央机制发展及执行有关妇女的政策、妇女在公共事务及服务没有足够代表、配隅的强奸、海外劳工、同工同酬等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也留意到很多非政府的机构也在香港积极工作以求达致全面落实《公约》。
对女性的暴力行为
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香港针对这个问题订立了多条保护女性免受暴力伤害的法例,其中主要包括- (a)《刑事罪行条例》:针对性罪行和有关罪行;以及 (b)《侵害人身罪条例》:也针对杀人、袭击、虐儿、强行带走或禁锢他人等罪行。
《家庭暴力条例》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根据这条例,法院可以应夫妇或同居者一方的申请,发出强制令,禁制另一方骚扰申请人或进入指明的地方,其中可能包括婚姻居所。
当局在1995年修订了《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及《证据条例》,让易受伤害证人,包括儿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和在恐惧中的证人,在涉及性虐待、残暴等罪行的聆讯中,可以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影证供或接受讯问。这是香港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项改善措施,以保护易受伤害证人或女性受害人。
然而,我们还有需要做更多工作。我们必须确保刑事司法体系能够公平对待性罪行案件中的女性投诉人。这是必需的做法,因为这不但确保案件得到法院公正审理,还可以鼓励女性受害人挺身而出,举报伤害她们的暴力行为。我们必须向市民大众发出信息,令他们明白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并非纯属家事而可以姑息纵容。
我认为现行法例中有一点对妇女是不公平的,那就是特别为性罪行受害人证供订立的佐证规则。虽然佐证规则也适用于性罪行案件中的男性受害人,但众所周知,性罪行案件中的受害人大多是女性。
一般来说,指证被告人的证据无须佐证。只要法官或陪审团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信纳被告人有罪,一般都可以根据一名可信证人的证供把被告定罪。不过,唯一例外的,是佐证规则适用于性罪行案件中投诉人的证据。
佐证规则尤其对性罪行案件的受害人不利。这些规则有欠灵活、条文繁复,兼且在许多例外情况下都不适用。政府认为废除佐证规则不会削弱对被告人的保障,因为主审法官自然会确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因此,政府在1999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废除性罪行案件的佐证规则。相信立法会很快便会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该条草案。
结语
最后,我想重申一点,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定会竭尽所能,实践《行动纲领》所列的策略目标。我们期望,凭与非政府机构、教育团体及广大市民的携手努力,终有一天可以把所有妨碍女性提升地位的障碍一一消除。
完
二○○○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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