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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委员会审议阶段就《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A、9A及24A条,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新订的第3A条,主要目的是就使用改装枪械作影视拍摄用途,实施新的豁免许可证制度,而新订的第9A及24A条则属相应的修正。在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草案的过程中,有成员反映了部分电影界人士的强烈意见,认为现时的制度要求每位需要使用改装枪械作影视拍摄用途的演员,必须就每部影视制作向警方申请豁免许可证,对他们造成不便。我们亦曾与业界代表在这方面交流意见。根据警方军械法证科军火专家的意见,把影视拍摄用的改装枪械还原为可发射实弹的枪械,在技术上可行,并且不困难。再者,这些影视拍摄用的枪械本身亦有一定危险。使用这些枪械的地点和方式与一般射击场也有不同。演员在拍摄期间使用改装枪械,根本无法受到密切监督及指导,潜在的危险比在射击场使用枪械更高。为了保障公众安全,我们有必要就管有及使用这些枪械作出适当的监管。
我们曾深入研究业界及部份草案委员会成员所提出的几项建议,包括由枪械经营人承担所有责任,但在公众安全的大前题下,我们发觉这些建议并不可行。透过豁免许可证制度,警方可有效地规管改装枪械的管有及使用。警方可藉此制度预先审核申请人,以确定他们是否适宜管有和使用该等枪械。倘枪械在拍摄期间被遗失,警方根据枪械经营人保存的「使用者纪录」,亦会较易追寻遗失的枪械。同样重要的是许可证持有人亦肩负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须小心使用有关枪械。
为了方便业界,我们认为现时的豁免许可证制度可作改良,由警方按申请向有关演员签发一年有效期的豁免许可证,而无须演员就每部影视制作作个别申请。演员可选择在获聘参与影视制作而有需要在拍摄期间使用改装枪械时,才作出有关申请。在新制度下,影视制作人便无须事先决定需要使用改装枪械的演员名单,以便有关演员向警务处申请豁免许可证。新制度平衡了公众安全及电影界的利益,较现有制度方便及更具弹性。
为了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及减低业界的疑虑,警方会向申请人说明考虑申请的准则,特别是对刑事犯罪纪录的考虑。
这些新订的修正案条文,是经政府详细考虑及研究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的,希望议员予以支持通过。谢谢主席。
完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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