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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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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委员会审议阶段就《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3及27条,以及就第18及19条动议经修改的修正案,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有关第3条的修正,是因应《提供市政服务条例》的制定而作的技术性修订。而第27条的修订,是旨在规定所有申请表格,必须由警务处处长以刊登宪报方式指明,以增加整个制度的透明度。

  至于有关第18及19条的修订,由于新订的第3A条不获通过,有关第18及19条(a)段的修正案需予以修改。在第18条(a)段所提及加入的(aa)段,需修正为“根据第4(3)条拒绝批给豁免,或更改或撤销豁免;”,而第19条(a)段的修正案,则需把“或(4)”两字删除。修改的目的,是要保存原有的建议,要求警务处处长在拒绝根据现行条例签发豁免许可证时,需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列明原因,以及把有关申请纳入根据条例所订明的投诉机制下。至于有关第18条(c)段及第19条(b)段的修正案,则旨在清楚订明持牌人在牌照被取消后需向警务处处长交出牌照的时限,亦予以保留。

  主席,我谨动议上述修订。谢谢。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