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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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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四)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上于委员会审议阶段就《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6条、第7条内所载建议的第12A,第11、16、17及23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建议的修正主要是在条例中清楚订明警务处处长在处理枪械管有权牌照和经营人牌照的申请或续期申请,或决定是否取消该等牌照时,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宜及有合理的需要持有有关牌照,以及考虑应否因公众安全和保安理由反对申请。对射击活动有兴趣的申请人士,例如本身是射击会会员,会被视为有合理需要持有管有权牌照。同样地,当警务处处长审核有关枪械导师、射击场主任或代理人的申请时,亦须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宜担当该职务,以及应否基于公众安全和保安理由反对申请。

  条例草案第23条的修正是因应部份草案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在条例中清楚订明射击场主任的主要职责,确保射击场得以安全使用。

  以上的修正案是政府和条例草案委员会经过详细讨论的共识,希望各委员予以支持通过。谢谢主席。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