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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务局局长李承仕今日(星期四)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建造业长工制的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有关郑家富议员、何世柱议员及陈荣灿议员在「建造业长工制」所提出的议案及修订案,本人现就有关工务工程方面作出回应。稍后,教育统筹局局长亦会对相关事项提出他的意见。 1. 「长工制」的约章及试验计划 政府原则上是支持业界所提倡的「长工制」,希望藉此能改善工地管理、安全及提升工程的施工质素。不过,我首先要澄清的是在1999年2月1日签署「长工制」约章时,业界对「长工制」的实施并没有达成一个各方面都认同及可以落实的方案,故签署约章的意义主要是支持推行「长工制」的精神。 在考虑推行「长工制」对行业可能带来的好处外,我们也不应忽略一些实际的问题。由于建造工程种类多、分工细及工序的施工周期短,若承建商必须聘请一定数目的长工,而又未能投得足够的工程合约,不单未能符合经济效益,连经营也可能会出现困难。再且,聘用长工亦可能增加经营成本,令工程的造价因此而上升。 为了解业界在过去1年推行「长工制」的进展及计划配合日后推动「长工制」的安排,本局最近进行了一项简单调查,是次调查一共发出了285份问卷给工务工程的承建商,而在118份收回的问卷中,有84间承建商在某些类别的工种有以月薪或日薪的形式聘用一些长工,而该等长工大多是在工程的多个阶段都需要的工种,不同工程类别所聘用的长工工种亦有所不同。其中较普遍的工种包括: 帮工、平水工、建造机械技工、重型车辆驾驶员、机械设备操作工、混凝土工、水喉工、电气技工等。虽然调查中亦显示聘用长工会增加建造成本,但他们大都认为这对提高施工质素及工地安全会有好处。 现时,工务局正透过与业界的谘询考虑从工务工程中选择合适的合约以进行一个「长工制」试验计划,试验计划将会在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内指定须聘用长工工种的比率,并希望从多方面去评估「长工制」的实际可行性。在试验阶段完成后,工务局会总括试验的结果及经验,以作为日后在工务工程推行长工制的参考。另一方面,我们会选择一些较适合聘用某些长工的工程类别,例如:隧道及道路建造、打桩工程、岩土勘察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各类定期维修合约等项目,规定承建商须聘用某些工种的长期工人。若试验的结果理想,政府亦会鼓励私人建造工程以长工形式聘用工人。我们要知道,在私人建造工程推行「长工制」,须由业界主导和配合,方能成功。 在公营房屋方面,房委会亦正研究于短期内要求承建商在承接公共建筑工程时,在个别重要工程活动以长工形式聘用一定数量某些类别的建筑工人。此外,亦考虑要求承建商以长工形式聘用整个地盘管理及监工架构内的工作人员。日后,房委会会进行检讨,视乎需要而进一步调整重要工程活动的覆盖面及长工数目。 此外,为确保工程的施工质素,承建商所聘用的长工必须能达至所需的技术水平。所以,建造业须有一个强制性的注册及测试机制相配合。工务局及业界都希望建议中的建筑工人注册制度能早日得到落实。关于工人注册制度,我稍后会再作补充。 2. 分判层次 不同类别的建造工程往往涉及一些较专门的工程项目或工序而须由一些拥有这方面技术及经验的专门承建商或分包商去进行该等工程。故此,总承建商将部份工程分判给其他合适的分包商是无可避免的。再者,为使到总承建商可按工程进行中各个阶段的不同需要灵活地雇用人手及运用资源,硬性地限制分判的层次数目并不可行。我们认为,要确保工程的质素,严格的监管是必要的。所以,在工务工程合约内,我们指定总承建商必须承担整项工程合约的责任包括要对分包商的工程进行作充分的监督及对其承造的工程负责。工务局一向备有「公共工程认可承建商」名册及「专门承建商」名册。经注册的承建商,既可竞投有关类别的工程,也可竞投专门分包工程。申请列入以上两个名册,要经过工务局的审查程序,对承建商的经验,工作评核,财务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核。房委会现时在分判工程方面,亦有类似的安排。 然而,我们一定会确保总承建商须就分包商的工程进行作充分的监督,在需要时,亦须呈交有关的监督计划及分包商过往的工程经验等详细资料。工程师亦有权在合理情况下禁止雇用或命令解雇任何分包商。 3. 建筑工人注册制度 工务局与业界均赞同推行及实施建筑工人注册制度,因为实施工人注册制度可以: * 提供准确的人力资源数据; * 促进有关工人的培训及再培训计划; * 确保施工质素及促进工地安全; * 确立工人的技术水平;及 * 使工人得到更佳的福利及保障。 有见及此,「建造业谘询委员会」在去年9月成立了「建筑工人注册制度小组」,对设立注册制度一事进行深入的探讨。该工作小组由工务局带领,成员包括教育统筹局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与及主要的商会、工会、培训机构及两间铁路公司等的代表。 工作小组成立至今一共召开了5次会议,各成员都认为有需要确立一个强制性的注册制度,小组对制度各主耍环节正进行广泛及详细的讨论,其后便会向「建造业谘询委员会」提交建议书。假若建议获得接纳,我们便会尽快进行立法及其他有关的工作,使工人注册制度的建议可以早日落实及正式推行。多谢主席女士。 完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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