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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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旨在提供一个更灵活的法律架构,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根据条例草案有关条文作出命令,使个别国际组织享有的特权及豁免权得以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我非常感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和各位成员详细审议条例草案。我们审慎考虑过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已把他们的宝贵意见纳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稍后我会动议这项修正案,并详细解释其内容。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本条例草案及有关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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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3、4、5、8、15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在审议《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时,条例草案委员会与政府曾讨论条例草案第3(2)条。该条文订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条不适用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条例草案第3(1)条所订立的命令。第3(2)条的目的,是要确保该等命令所授予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权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一致。不过,特区政府仔细考虑过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后,认为《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已经规定立法会对附属法例的"修订方式不限,但须符合订立该附属法例的权力"。我们相信立法会行事绝不会超越其法定权限。

  因此,特区政府同意无须保留条例草案第3(2)条。该条文应予以删除,而条例草案的第4、5、8条亦需作出相应修订。

  此外,由于《海底隧道(使用税)条例》在本条例草案提交后已被废除,故修正案亦删除条例草案中对该条例作出相应修订的第15条。

  多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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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三读《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我谨动议此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