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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废除《2000年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修订)规例》动议」的发言全文:
主席: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本会通过的《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增订了条文,就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登记安排,以及宗教界界别分组的提名程序,作出新的规定。我们因此需要对《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作出相应修订,以配合新订的条文。
这套修订规例连同稍后讨论的两套规例及命令在本年一月二十一日刊登宪报,并在一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被动审议程序。立法会为有关二○○○年立法会选举的附属法例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审议了这几套附属法例,我在此先要感谢各位委员付出的时间和努力。而在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上,大部分议员均对这套修订规例表示支持。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对登记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机制作出了新的安排,规定在二○○○年六月三十日在任的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自动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那些已同时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当然委员,则可选择在所属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中投票。选举委员会委员登记册会注明他们所选择的投票权。为了确保登记册正确反映当然委员的选择,修订规例容许当然委员在登记册显示的选择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向审裁官提出上诉。
此外,《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也就宗教界界别分组的提名程序订立新安排。假如宗教界界别的某个指定宗教团体提名的人数超逾该团体的获配席数,却又没有明显表示该等人士应获的优先挑选次选,选举主任便会以抽签方式决定那些获提名人应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为确保抽签程序是公正和公平,修订规例列明抽签程序中任何具关键性的不妥善安排也可作为上诉理由之一。
主席,假如立法会今日通过刘慧卿议员提出的动议,废除这套修订规例,便会令选举委员会组成过程的上诉安排与《立法会条例》的规定产生不吻合之处。同时此举亦将会剥夺有关人士的上诉权利。为了确保选举是公平、公正和诚实,我们认为在各项安排上均须提供足够的上诉渠道。故此,我恳请议员反对刘慧卿议员的动议。
完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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