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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只发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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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修订《(1997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令)2000年修订令》动议」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一向以来都为各项选举订立选举开支限额;目的是为了使各候选人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这个限额并没有规限进行竞选活动的方式,只要候选人的选举开支维持在指定限额内,便可自由决定实际开支款额。

政府在订立选举开支限额时曾考虑多个有关的因素,包括选区的划分、人口的增长、以往立法会选举的经验等。我首先想指出二○○○年立法会选举的地方选区划界,与一九九八年立法会选举相同。故此,五个地方选区的地区面积并无改变;而自一九九八年立法会选举至二○○○年期间,五个地方选区的人口也没有大的转变。考虑到这两项因素,并参照一九九八年立法会选举的经验,我们认为将地方选区选举开支限额维持在九八年立法会选举的水平是恰当的做法。政府曾就建议于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当时大部分与会委员都表示建议可以接受。

此外,我亦想特别强调,选举开支限额只是候选人可使用的选举开支最高上限,只要不超过这上限,候选人是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多少开支。事实上,政府现时建议的选举开支限额,相对地方选区的人口,每人的开支限额约为一元五角,我们认为此限额并不过高。

综合以上各项的因素,我们认为维持目前的开支限额是合适的做法。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