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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五日)署理保安局局长黄鸿超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卡拉OK场所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卡拉OK场所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旨在改善卡拉OK场所的消防和公众安全,透过发牌制度规管这些场所。
卡拉OK场所目前并无受到特别的管制,只须遵守适用于其所在处所的若干一般规定。举例来说,由于部分卡拉OK场所在场内供应饮品和食物,或附设于会所或酒店,因此,在以下情况,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规管 -
(I)有关的卡拉OK场所在《公众生及市政条例》下,领有普通食肆或小食食肆牌照,或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领有酒牌;或
(II)有关的卡拉OK场所是附设于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注册的会所内,或在《旅馆业条例》下注册的酒店或宾馆内经营。
除上述经营模式外,一般的卡拉OK场所并未受任何条例管制,亦无须提供任何消防或公众安全设施,只凭借一个简单的商业登记证,便可经营这类公众娱乐行业。
由于卡拉OK场所运作形式特殊,若缺乏适当的消防结构和装置,发生火警的风险实在不容忽视。一般而言,场所内顾客的警觉性,可能会受酒精类饮品或强劲音乐的影响而减低,而场内密集的小房间间隔,及又长又窄的走廊设计,也会在火警发生时,造成逃生的障碍。普通的消防安全措施,并不足以应付卡拉OK场所因其密封式房间设计及其独特的运作形式,而可能带来的火警危险。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一套指定的最低标准,透过有法律效力的发牌制度,确保卡拉OK场所为顾客提供适当的消防和公众安全措施。
我们建议提供卡拉OK设施的场所,不论是否附设于食肆或其他持牌处所,一律须受发牌当局实施的发牌制度规管。换言之,所有卡拉OK场所必须领有牌照或许可证才可营业。不过,真正的食肆将获豁免,不受这个发牌制度规管。真正食肆的定义,是处所内的主要业务为供应饮食,而卡拉OK房间的面积不超过座位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房间数目则不超过座位区总面积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数值。
发牌当局会采取务实的态度,执行新的发牌制度。在审批现有卡拉OK场所提交的申请时,如果该场所已经另外领有牌照,例如食肆、会所或宾馆牌照,发牌当局会相应地减省处理程序及规管范围,只会要求该场所符合为针对其特别间隔和运作形式而制定的额外消防安全措施。对于在食肆或供应小食的处所内经营的卡拉OK场所,食物环境生署署长将兼任发牌当局。民政事务局局长会担任其他卡拉OK场所的发牌当局,包括附属于酒店或会所内的卡拉OK场所。这个「一站式」安排,即由同一发牌当局,负责向设于同类处所内的卡拉OK场所签发牌照,除可避免政府部门在执行工作时出现重的情况,亦将可大大地简化发牌程序,使卡拉OK场所经营者早日取得所需牌照。
卡拉OK场所牌照的申请者,必须符合指定的消防、楼宇和公众安全标准,以及生规定。不过,现有的卡拉OK场所将可获批有12个月宽限期的过渡性牌照或许可证,让其有充分时间符合有关规定。如有需要,过渡性牌照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再延长12个月。
未领有牌照或许可证而经营卡拉OK业务,即属违法及将遭处罚。如果持牌人不遵守发牌条款,发牌当局可以发出指示,而假若经营者不遵守该指示,发牌当局可以向区域法院申请封闭令,禁止有关处所继续经营。
我们已就建议的发牌制度,在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五月,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市民和业内人士,均普遍支持我们加强卡拉OK场所消防和公众安全的目标。我们一直与业内人士保持磋商,并因应他们的意见修订了多项消防安全结构规格,以期在我们改善卡拉OK场所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尽量减轻他们的财政负担。举例来说,现有卡拉OK场所只要设有基本的消防装置,便无须把走廊扩阔至1.2米;如已按照发牌当局的规定增设消防安全措施,则通道出现死角位的情况可酌情处理;我们亦接受业内人士的建议,在计算处所的核准容纳人数时,不把走廊的总面积计算在内。但就卡拉OK场所内,主要走廊与房间之间的分隔墙必须耐火最少一小时的规定,我们经仔细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再放宽这项规定。一小时的耐火要求已经是为保护逃生通道所需的最低标准,一旦发生火警,耐火分隔墙可减低火势蔓延的速度,让客人有时间逃生,及让消防员可争取时间,进行灭火及拯救工作。
我们曾就卡拉OK场所发牌制度,于一九九八年年底及九九年年初,分别谘询两个临时市政局。此外,我们也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
我希望各议员能支持上述建议,早日通过条例草案。我们将会在推行新的发牌制度前,广泛宣传条例草案内容及各项发牌条款,促使业界能更了解各项规定,帮助他们作出适当的预备及安排。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完
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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