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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OOO年航空货物转运(促进)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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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工商局局长周德熙今日(三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OOO年航空货物转运(促进)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OOO年航空货物转运(促进)条例草案》。

  行政长官在去年《施政报告》中表明,在航空货运服务方面,政府会推行开放政策,使香港进一步发展成为国际及区域航空货运的中枢。这条条例草案便是配合《施政报告》的方针,旨在促进航空货物转运贸易,并协助香港发展成为航空货运业在亚太区内首选的转运枢纽。

  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有一项很重要的考虑,就是在方便营商和维持贸易管制制度完整性之间,审慎地取得平衡。

  条例草案主要涉及多类非敏感和敏感度较低的航空转运货物,例如集成电路、酒类、烟草、药剂产品和药物等。这些货物现时差不多全部都会以空运方式运送,而这些航空转运货物目前均需签证批核,犹如货物是输入本港留用一般。但事实上这些货物只是以航空转运方式经香港转运,其间一直只留在香港国际机场的禁区范围内,而且停留时间甚短,尤其是速递空运货物,一般只停留短短数小时。

  此外,我们亦考虑到机场的禁区范围,是受到严格的保安管制和香港海关的密切监管,因此,经过详细研究后,我们认为对多类非敏感和敏感度较低的航空转运货物可以撤消签证批核规定。

  至于敏感度较低的战略物品,我们建议实施一项《转运货物豁免签证方案》。在这个方案下,合资格的航空公司和其代理,在贸易署署长的严密监督下,可申请豁免个别签证的管制,即登记者无需逐次为航空转运这类物品申请签证。

  不过,撤消签证批核规定或豁免个别签证并不表示政府会放松对有关货物的管制。我必须强调,政府会继续致力维持严格的管制,以打击非法转运的活动。就此,香港海关会特别调配人手,制定有关工作程序,并添置精密的仪器,以加强侦察和遏止把航空转运货物非法转运的活动。

  还有,条例草案规定有关的航空转运货物,假如在未取得有关进口证或许可证的情况下,遭移离机场,并输入香港其他地方,则货物的进口商须负上法律责任。

  这次涉及的航空转运货物类别分属4条条例和15条规例的管辖范围,这些条例和规例的修订详列于条例草案的9个附表内。

  至于敏感性战略物品及其他属高敏感类别的货物,例如毒品、危险废物、传染性物料等,则并没有包括在这条条例草案内,所以即使在航空转运期间,它们仍须继续受到全面的进出口管制。

  多谢主席。

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