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民事法律专员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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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温法德今日(四月一日)在《基本法》研讨会上致辞全文:

过去10年来,我大部分时间都在今日称为律政司的部门担任律政专员,掌管民事法律科,因此有机会亲身体会到"一国两制"概念在香港回归前后的发展和落实情况。今年来庆祝《基本法》颁布十周年,其意义在于表明《基本法》的实施并非始于1997年7月1日,而是还要早七年。这使我想起许多香港人在1997年7月1日前都在问的问题:"1997年后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当时的答案就是"还看1998年"。

公务员制度

正因为《基本法》让香港许多制度都得以延续,我今天才可以本香港特区政府一员的身分跟大家讲话。坦白说,10年前我确实有点疑虑,不知道特区政府会否接纳一个既不是中国籍,又很惭愧不懂华语的人担任政府的民事法律首要顾问;显然特区政府遵循了《基本法》的规定,继续聘用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为公务员。事实上,只要公务员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成为长俸编制人员。

司法制度

《基本法》也有同类规定,确保司法制度得以延续,使1997年7月1日前在港任职的法官继续留任。法官的委任和晋升,都是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所推荐,更值得注意的,是得到晋升或直接委任为法官的资深大律师,各种族国籍的人士都有。

特区法院架构方面,当然有重大的变动。回归前,由香港上诉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上诉至伦敦枢密院,目前则由香港终审法院负责审理。根据《基本法》,香港终审法院可任用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区的法官。

香港法院除可委任本地法官外,还可以委任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区的优秀法官,这实在是香港之福。

立法会

大家都知道,怎样落实立法会架构的建议,在1995年曾经引起极大争议。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临时立法会,履行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直至首届立法会选出为止。特区首届立法会于1998年产生,议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代表种种不同声音,任期规定为两年。因此,本年9月便会选举新一届的立法会议员,其后每四年再选一次。

至于特区政府的架构,已经充分贯彻了《基本法》在这方面的条文。现在让我转谈另一个项目,就是体现特区政府实行高度自治的条文。

高度自治

香港特区与中国其他地区不同,保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这是高度自治的基本元素。正因财政独立,财政司司长才可以在财政预算内制定对策,应付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确保特区保存有利的经济和法制环境,维持本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促进投资、工业和创新科技的发展。随证券和期货市场实行股份化,以及证券法例计划整固更新,这国际金隔中心的地位将可以进一步巩固。此外,港元继续与美元挂,也可继续自由兑换。

香港仍然是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除了推广贸易及工业发展外,政府更深明改善环境的重要。

特区作为国际及亚太区民航中心的地位维持不变。虽然新机场启用初期遇到一些短暂问题,但新机场的设计和服务素质迅速得到国际赞赏,特区的地位也进一步提升。自1990年至1998年新机场启用这段期间,香港一直进行新机场及机场核心计划余下的建筑工程。

同期间,特区政府根据有关的授权,即1997年7月1日前由英国政府授权,7月1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与中国以外地区谈判民用航空运输事宜。为保证国际运输服务顺利延续,我们于回归前已经透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同意,达成多项谈判协议。

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

香港居民的基本自由方面,不论是免受无理或非法侵犯的自由,还是思想、信念、宗教和言论自由,都得到特区政府及独立的司法制度全力捍。自回归以来一直在港的人士,无一不清楚知道香港的传媒还是一贯的敢言无惧,面对有损香港和中国各地的事情,定必立即口诛笔伐。

1997年7月1日之前,我们还不能肯定香港会否又会如何向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提交报告;及至去年11月,香港经中央政府授权向委员会提交有关报告,稍后更会就《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报告。报告完全由香港特区政府拟备,并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法律政策专员率领香港代表团在会上解释。虽然委员会对于某些项目,特别是以下我会讲述的居留权问题略有批评,但对报告的内容和由非政府团体参与拟备的安排,表示赞赏。

本体法律

在本体法律方面,《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实施以后,香港首次拥有一套详细的成文宪法。这套宪法规管了所有在香港实施的制度和政策,也体现了中国在《中英联合声明》内所承诺的香港基本政策。所有原有法律及新法例现在都必须符合《基本法》,不能有所抵触。

《基本法》保存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香港法例,除抵触《基本法》者外。

《基本法》颁布的时候,适用于香港的成文法例包括由当时的立法局所制定的香港法例,以及由英国枢密院颁令或英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则,直接引用于香港的一些英国法例。这些法例多涉及民用航空、商船及版权事宜,因此必须制定本地文本,让有关的法定条文可以在1997年6月30日后继续有效。"法律本地化"计划于《基本法》颁布前开始,并于回归前顺利完成。

香港成文法急需处理的第二项事宜是语言问题。《联合声明》签订之前,所有香港法例只以英语制定;《联合声明》签订后,便安排把所有原有法例翻译成中文,拟备中文真确本,并同时以中、英文制定日后的法例。这项计划于1987年开始,也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确保香港法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第三项立法工作,是对香港法例条文作出适应化修改,以充分反映政权回归的事实。虽然回归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把"总督"一词改称"行政长官"等实际修订,还是必须于政权回归后才能实行。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正积极进行,52条提交立法会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中,已经有37条获得通过。

《基本法》的释义必须假以时日累积而成,因此,在特区成立初期,《基本法》的若干条文须交由司法研究,实在不足为奇。案件涉及的《基本法》条文各有不同,但最重要的案件要数临时立法会是否具有合法地位,以及《基本法》有关特区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条文释义。

临时立法会

1997年7月,上诉法庭裁定临时立法会具有合法地位,而临立会于1997年7月1日凌晨通过制定的《香港回归条例》依法有效。被告人辩称回归后普通法没有过渡,临立会通过有关继续检控的法例无效。这两个论点同遭上诉法庭推翻。其后,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就《基本法》规定谁人可享有特区居留权,以及核实声称享有居留权人士身分的程序所作的首项判决,也肯定上诉法庭的判决,确认临立会的合法地位。

居留权

终审法院把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和声称为永久性居民的两类人划分开来,裁定要求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须在香港以外地区申领居留权证明书的计划符合宪法规定。然而,法院又裁定要求把居留权证明书附于单程证上的做法不合宪法规定,而且《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有关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享有特区居留权的人。

终审法院同日在另一判决中裁定,即使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国籍子女的父或母在子女出生当日或以后才取得居留权,子女也可以享有特区居留权。终审法院对有关条文的解释,与联合联络小组1993年在《联合声明》中相同条文,中英双方所协议的解释不相符。联合联络小组的解释在1994年1月报知立法局;1996年8月,筹备委员会同意采纳有关解释,后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7年3月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由于终审法院对第二十四条有关条文的解释,与经联合联络小组协议后报知立法局,再经筹备委员会采纳和全国人大通过的解释不相符,也由于终审法院的解释会导致大量内地居民移居香港,造成严重后果,行政长官要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就第二十二和二十四条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其后,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6月26日就两条条文作出解释。

终审法院其后在1999年12月的判词中一致确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和上述解释的法律效力,也确认有关解释自《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实施当日起生效。

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最后一段指出,根据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就有关案件所作判决而取得特区居留权的诉讼当事人,不会因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失去居留权。不过,日后必须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来决定某人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条有关条文所订明的条件。至于哪些人符合条件,则有待法院日后决定,我不宜在此评论。

内地居民移居香港,由来已久。因此,《基本法》中有关居留权条文会引起诉讼,是无可避免的。这些移民,大部分是来港谋生的男子。他们或把家人留在内地,或返回内地成家立室。年幼子女不能够由父母一同抚养成人,一向令人关注和难过,不过,这些子女许多现在都已经长大成人自行成家,他们的配偶大都不可以根据《基本法》取得香港居留权,但可以循来港定居人士的每天配额制度来港定居。

我们讨论这些诉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通网络不断改善,而每天往返两地的人数又愈来愈多。来往两地只需一个多小时,而内地居民也可以经常申请双程证,每次最多来港三个月,得以与家人经常见面。

香港沿用普通法原则,确保法院可以因应不断转变的环境所需,特别是履行《基本法》中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处理香港与中央政府关系的条文,继续发展本港的法理基础。

没有政府不会完全不受指摘。只要是有建设性和理性的批评,政府必定乐于接受。最后,让我以这番话作结:英国外交大臣在本年2月向英国国会报告香港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情况时说─

"我们固然关注香港在本报告期间的若干事态发展,但我们相信,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区会致力维护香港的基本制度和生活方式。总的来说,从香港在1997后的情况看来,特区政府日后必定能够妥善管治香港。"

结语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法理,才刚刚开始建立。《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可以根据由非普通法司法区制定的成文宪法继续演变发展。现在我们只不过是处于演变的初期,而法律制度依然如常运作。我希望并且相信,数年后,当我们回顾法院在香港特区成立不久后所判定的宪法案件时,会感到欣慰,因为─

1. 普通法制度完全没有受损;以及

2. 《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法发挥了原来的作用,继续保障特区的司法独立、法治、人权和自由。

二○○○年四月一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