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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五日)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0年拨款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强烈反对涂议员动议的修正案,为削减分目000(即警队「运作开支」)而将总目122削减64,040,000元,以取消对投诉警察课的拨款。涂议员的建议相信是基于他对现行投诉警察制度的不满,但我认为与其美其名为「破釜沈舟」的策略,倒不如以「一拍两散」来形容此做法更为贴切。
我们以往在不同场合,已就投诉警察制度进行了不少讨论。我认为强把现行的制度说成一无是处,非取消不可,不论对尽心调查的投诉警察课人员,或对负责监察的警监会委员均是极不公平的。
涂议员一直批评现行的投诉警察制度不公平,极力主张设立独立的投诉警察课或授予警监会在适当情况下有某些独立调查的权力。故此我首先需要详细介绍现行制度的运作情况,让各议员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首先,根据现行制度,所有有关警务人员的投诉均会由投诉警察课负责处理,但该课与其他负责前线工作及行动的组别是隶属不同部门的,由不同的指挥官管辖,以确保调查彻底及公正。就所接获的投诉,投诉警察课会把每项调查的详细报告提交警监会审议。虽然警监会并无独立调查权力,但警监会可要求投诉警察课递交有关投诉个案的任何资料及文件审阅,警监会委员亦可会见证人以澄清任何疑点。此外,委员亦可亲身观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假若警监会对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有任何不满,亦可质询投诉警察课,要求作进一步解释,或重新调查有关投诉,或将个案连同警监会的建议转交行政长官。在1999年,投诉警察课便接受了警监会的意见,就48宗调查结果作出修改。至于说警监会提出的质询被投诉警察课接受的百分比,亦由1996年的百分之二十九点八,一直提升至1999年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二。因此,我认为现行的投诉警察制度是一个公平及有效的制度,并且不断改善,一方面可利用警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警务工作的独特性的了解,就各投诉个案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则设有有效的监察及制衡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公平及彻底的调查。
此外,为了进一步增加现行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我们在过往数年进行了一连串的改善措施,包括开放部份警监会与投诉警察课的定期会议供公众人士旁听;由警监会设立监察严重投诉个案小组,规定投诉警察课每月就指定的严重投诉个案提交进度报告,小组可就报告提出质疑或会见证人,而无须等待投诉警察课的调查结果。此外,我们自去年九月开始,进一步扩大观察员计划,委任前警监会委员及其他社区领袖为「观察员」,以事先安排或突击方式亲身观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包括会见证人、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以及到事发现场搜集证据。自本月开始,连同现任的警监会委员,「观察员」的数目便会接近六十名,可大大加强警监会的监察能力。
刚才我听取了很多位议员发表了他们对警监会是否能够有独立监察警察投诉课调查工作的能力的意见,我想在这里给议员参考一下,经过我们采取了这么多的改善措施后,我们警监会主席邓国桢先生有甚么意见呢?他最近在香港电台的「香港家书」内也有提及警监会虽然没有独立调查权力,但可以向投诉警察课提出意见或质询外,也可以会见证人等等这些措施。透过这些措施,邓主席表示这样做可以说警监会已经或多少具备一些调查的职能。至于监察警察投诉课的工作是否需要一个完全独立的组织才达到公平和透彻的原则,邓主席最近也在接受一个传媒访问时有讨论过这个问题,他的意见很值得我们参考。他说:「我想问题会颇复杂,例如如果我们要独立调查,我们会变成一个很大的部门,他即是指警监会,而且一定要放大量的资源,即使有庞大的资源,我们亦要考虑效率的问题。警方会否与我们合作呢?理论上,警察投诉课独立当然是好,但实际上是否真的如想像中那样好,我相信暂时难下一个结论。这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独立人士的意见,很值得我们参考。至于说投诉警察课所接获的投诉获接受的比率是比较低,事实上,例如刚才程议员指出,大部份是无法追究或被撤回的。在1999年,这类投诉便占了全年经警监会审核的投诉的总数近40%。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一个常见的原因,是投诉性质轻微,只因一时之气才提出投诉。当然,投诉警察课会查明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原因,倘若认为该投诉很可能证明属实,便会通知投诉人,调查工作仍会继续。至于无法追究的投诉,主要原因包括无法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确定被投诉者的身份;或未能取得投诉人合作等等。此外,在各项投诉指控中,属性质轻微的,如态度欠佳、粗言秽语、行为不当,亦占多数。在1999年,此类指控便占了全年经警监会审核的指控总数超过30%。因此,设立独立的投诉警察课或由警监会聘请调查员进行调查是否合符成本效益亦值得商榷。而我们撇除了撤回投诉或终止调查个案,事实上获得警监会调查而得值的投诉,在去年的比例已达到百分之十六点七。
涂议员反对现行投诉警察制度的论据,完全基于对警方的不信任,认为警务人员一定会偏私,包庇同僚。事实上,一般警务人员对那些害群之马,破坏警队声誉的行为,对我们可能更有切肤之痛,绝不认同。
既然我们已有一个有效的投诉警察制度,我认为我们应不断作循序渐进的改善,远较作翻天覆地的修改更切合实际及效益。特别是如果取消这一笔拨款,令到由明日开始便没有警察投诉课的存在,是有一段时期不能接受市民投诉,是更加完全不符合公众利益,并且不负责任。此外,我们已承诺在下届立法会,提交「警监会条例草案」,给予警监会法定地位。届时议员及公众人士可就投诉警察制度作进一步讨论。
最后,我想重申,取消对投诉警察课的拨款,便会完全摧毁现行行之有效的投诉警察制度,令市民真正投诉无门,是完全不符合公众利益。因此,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我们,投票反对涂议员的修正案。
完
二○○○年四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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