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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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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性暴力」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作为妇女的一份子,我想在此多谢涂议员提出此课题,唤醒社会人士对性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作为保安局局长,我亦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向各位解释在执法方面我们做过些甚么工作,以打击性暴力。

  首先,回应涂议员的课题。对于问题资料的掌握方面,刚才多位议员已提出,可能我们手上的资料显示,例如在一九九一年有91宗强奸案,1047宗非礼案,是否完全反映事实的情形呢?有多少没有举报呢?就此问题我们曾经与警方商量,都承认无论在香港或在世界各地都有不举报的问题,纯粹凭一个执法部门,即警方,他们因为主要处理来报案的人士,他们都很难决定有多少人没有举报。虽然警方仍然相信他们近年来不断做的宣传应有助鼓励妇女挺身而出,这个问题我亦同意需要更深入研究,或者我们可以在中央扑灭罪行委员会联同统计处以及非官守成员再进一步研究这问题。

  我想回应刚才有议员提出,可能非礼案没有举报的数字很大,因为一九九九年发布的香港发生的罪案和罪案事主的统计调查报告显示非礼案有过万宗之多。我想指出罪案事主调查报告所用的调查方法是与警方的罪案数字的根据是相当之不同,前者纯粹访问一些罪案的事主,有没有遇到打劫、扒手、非礼事件发生等,以及他们有没有报案而已,不一定与警方的分类合。而在这些调查中,有些事主可能是有一些行为,譬如是纯粹有些碰撞,都当作是非礼,都有这个可能的。我们看另一个例子,就强奸来说,同一份报告罪案事主统计调查报告书里面,强奸案是简直没有,没有人说被强奸,和警方在一九九八年有90宗强奸数字的差别很大,所以我觉得虽然是可能有报少了的情形出现,但不一定可以凭罪案事主统计调查报告,就可以说非礼案举报只得十分之一。我相信情形并非如此,但我都同意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而中央扑灭罪行委员会可能是一个好的场所。

  至于刚才有几位议员提及这些受害人经过这样大的创伤后,向警方报案的程序时应该有特别的程序,同时警察人员应该受过特别训练,最好是由女警进行。我们已经向各位议员强调,警方绝对有一套处理性暴力案件的特殊程序指引,例如总部通令当中包括了警方处理家庭事件的程序,刑事调查指引中亦订明对付女性罪行的处理方法。

  这些指引详细解释当警员处理性暴力罪行,例如强奸,非礼的投诉者时,应采取的步骤和态度,例如怎样理解受害人的心理和情绪、怎样正确地录取口供、怎样小心搜集和保存证据,及调查罪案现场的要点。指引亦提出应该安排受害人接受医疗检查,如果怀疑受害人可能怀孕,便会提醒警员立即转介受害人到家庭计划指导会的诊所接受检查和适当的医疗护理。如有需要,亦会把受害人转介至社会福利署接受适当的协助和辅导。

  我想特别提出,现在警方正经常指派一名受专门训练的女性警务人员以照顾女性受害人的需要,包括会面、录取口供,以及转介至其他部门。整体来说,负责的警员皆以同情和亲切的态度,尽量友善和小心地对待受害人。此外,警方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致力检讨有关市民报案及案件转介至刑事侦缉调查组所有程序。检讨的目的是为了简化现行的报案程序,避免市民重覆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以求改善警队的服务质素。

  此外,对未成的受害人,警方有一套特别的程序。对于十七岁以下未成年的受害人,警方和其他部门已经制订一套特别的程序。受害人无须亲身到警局报案,当警方接到医生、社工或老师的转介后,便会联络受害人,安排进行录取口供和法医科检验。如需警方和社会福利署同时介入,例如涉及乱伦或家庭成员的性暴力,我们便会组成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联手处理有关个案。受害人可在家中或到那些经过特别设计的家居录影室录取口供,受害人和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有权决定以书面或录影方式以录取口供。而各有关专业人士亦会就有关个案举行会议,为受害人拟定福利计划。

  根据一九九五年通过的《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和《证据(修订)条例》,为易受伤害的证人,包括儿童和弱智人士提供保障,例如容许法庭接纳他们的录影供词呈堂,以及容许他们利用即时电视转播系统在庭上作供和接受盘问,并且容许支援证人者陪同证人作证,以减低证人因在作证方面带来的压力。

  此外,刚才罗议员提及,他觉得政府好像很忽视性暴力这个问题。我想指出,其实政府并没有忽视。在过去几年,政府其实不断采取修订条例或提出新条例以加强打击性暴力。譬如说,在一九九七年政府通过了一九九七年的刑事罪行(修订)条例,把很多常见的性罪行的刑加重了许多。例如把乱伦的最高刑期提高一倍,由七年增加至十四年;为年满十三岁但未满十六岁的女性提供额外的保障,对违法者处以较高的刑,可以被判监二十年;针对利用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将这些罪行的最高刑期提高至十年。第四,提高经营卖淫场所的最高刑期至十年。第五,针对出租场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准许处所或船只作为卖淫场所或用作卖淫等罪行,罪犯若从诉程序被定罪,判处的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以及第六,提高展视宣传卖淫标志的最高刑期至十二个月。

  我们保安局去年亦提交了一项《一九九九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此草案旨在赋权力予执法机关向涉嫌犯严重可逮捕的罪行的疑犯,抽取其体内和非体内的样本作为法证科学分析,加强执法机关打击罪案的能力。这种佐证方法,对调查性暴力罪行特别有效。

  此外,律政司也在一九九九年提交了《一九九九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废除性罪行案件必须有佐证支持,或由法官警告提醒,单凭一名证人的无佐证证据而把被告人定罪的危险的正式证据规则。相信这条例亦有助对于那些涉及性暴力的疑犯定罪。

  另外,我们保安局亦提交了《儿童色情物品的防止条例草案》,旨在禁止生产、拥有和分发儿童色情物品的罪行。而售卖儿童色情物品广告和雇用儿童制作色情物品也会受到管制。我们其实在引进《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时,我们亦提出了《一九九九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建议禁止安排涉及儿童的性旅游活动。所以其实在制定法例以尽量打击性暴力方面,政府已经不遗余力。

  我亦想回应刚才有议员提到婚内强奸的问题,我完全认同吴霭仪议员的意见,她给我们的专业意见指出其实根据目前《刑事罪行条例》的条文第118条,其效果并非婚内强奸就不是犯法的,因为律政司给我们的意见是,《刑事罪行条例》第118条清楚例明「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就是罪行,二人的关系对此没有影响,可以涵盖婚内强奸,「非法」一词并不影响条文的含义。

  至于刚才涂议员说,除了要打击常见的性暴力之外,我们亦应该检讨性行为的定义,是否需要包括一些其实都涉及性暴力的行为呢?这一点我们完全同意是可以研究的。在社区宣传方面,警察公共关系科会继续透过电台和电视节目向广大市民提供预防性罪行措施的意见和遇到不幸的时候应如何处理。

  主席,正如刚才涂议员在辩论开始时指出,在打击性暴力的问题上,执法部门的工作只是众多环节的其中一部份,我们有需要继续和其他的政府部门,无论是社会福利署、医疗部门或非政府的机构加紧合作。稍后卫生福利局局长会回应涂议员提出和刘议员提出的修订,对设立一站式服务的看法。我可以说的是我们保安局会支持卫生福利局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果需要保安局和有关的执法部门协助,我们一定会不遗余力支持。

  多谢主席。

二○○○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