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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律政司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联合举办的宪法研讨会欢迎辞全文:
郑耀宗校长、各位嘉宾、各位来宾:
我谨代表大会,欢迎各位出席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携手合办这次重要的宪法研讨会。
这次的研讨会是为了纪念《基本法》颁布十周年而举办的,目的是让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宪法专家,一同探讨重要的宪法问题,也让香港的律师和其他有兴趣研究宪法的人士,从比较角度探讨香港本身的宪制发展。我们今日很荣幸能够邀请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宪法专家,与我们分享他们在宪法释义和诉讼方面的经验。
《基本法》- 一份独特的文件
《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4月4日颁布,以本地宪法条文落实《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确保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五十年不变。
因此,《基本法》是一份起码具备国际、国家和宪法三个层面的独特文件。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陈兆恺在回归后首宗宪法诉讼香港特区 诉 马维1一案中,已经清楚说明这点:
"《基本法》不单是国际条约即《联合声明》下的成果,也是中国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区的宪法。《基本法》落实《联合声明》涵盖的基本方针政策,重点在于保持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五十年不变。《基本法》的目标,是保障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使香港特区保持稳定繁荣。因此,主权移交后的延续性,是至为重要的。 ... 《基本法》是一份独特文件,既反映两国所订条约,也涉及宗主国与实行不同制度的自治区的关系,订明政府不同分支的架构和功能,并胪列公民的权利和责任。由此可见,《基本法》起码具备国际、国家和宪法三个层面。此外,我们也必须紧记:《基本法》不是由接受普通法训练的律师所拟备的。《基本法》以中文拟就,也备有法定英文文本。不过,如果两者出现分歧,则以中文文本为准。从上述有关《基本法》的背景和特点可见,要解释《基本法》条文,殊不容易。"
宪法释义的比较资料
不过,我们并非唯一需要面对宪法释义的挑战的司法管辖区。我相信今日发言的各位专家会就这个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现且让我列举几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的复杂程度。
以美国为例,过去200年来出现了许多宪法案件,以及关于美国宪法释义的学术评论。再者,近20年来,宪法争论经常都围绕在原意论(或称阐释论)与非原意论(或称非阐释论)之争。原意论的看法是:"法官判决宪法问题时,应该规限只实施成文宪法明文规定或清楚暗示的准则"。对比之下,非原意论则持"相反的看法,即法院判案时应该超逾上述的参考原则,实施不能在文本范围内寻找到的准则。"2
加拿大方面,一个十分稳固的原则,就是对于《1867年宪法法令》行文用语的理解,不会停留于1867年的看法,相反来说,他们认为应该对这些用语作出"与时并进的解释",这样才会使文件的行文用语随新的情况和见解不断更新3。与时并进的解释这原则,可以和上述的原意论相比较,后者侧重于对宪法文本原意的理解。
澳洲方面,澳洲高等法院在工程师一案(1920)4这备受触目的裁决中,强调依照法律逻辑推论来考虑,是法院审案时应该采用的唯一恰当做法。不过,近年来,有象显示法院的态度和做法有所转变-部份法官日益意识到法院的角色,以及法院与社会和政治变迁的关系5。
这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以及那些沿用大陆法地区的经验,能提供非常有用的见解,让我们更深入了解宪法释义这复杂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四条,特区法院获授权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采用立法目的的取向和建立本地的法理学
虽然有关的比较资料对解释《基本法》有很大帮助,但我们必须紧记,《基本法》与其他宪法文件的宪制安排是有所不同的。解释《基本法》者人的最终责任,是确定《基本法》的涵义,而不是其他宪法条文。
《基本法》是在其所保留的普通法体系中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这令解释《基本法》更形复杂。这特质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清楚反映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上述第一百五十八条订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而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该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关于这方面,马维一案中有提出普通法的释法原则经过近年的发展后,其涵义之广泛及灵活,足以采纳以立法目的为取向去解释《基本法》的条文6。这个以立法目的去解释宪法的取向已由终审法院在吴嘉玲7 一案中特别概括说明-
"制定宪法性文件时,一般都会采用涵义广泛和概括性的语言。宪法是一份具有灵活性的文件,旨在配合时代转变和适应环境的需要。
解释《基本法》这样的宪法时,法院均会采用考虑立法目的这种取向,而这方法亦已被广泛接纳。法院之所以有必要以这种取向来解释宪法,是因为宪法只陈述一般原则及表明目的,而不会流于讲究细节和界定词义,故必然有不详尽及含糊不清之处。在解决这些疑难时,法院必须根据宪法本身及宪法以外的其他有关资料确定宪法所宣示的原则及目的,并把这些原则和目的加以贯彻落实。因此,在确定文件的真正含义时,法院必须考虑文件的目的和有关条款,同时也须按文件的背景来考虑文本的字句,而文件的背景对解释宪法性文件尤为重要。"8
终审法院日前审理侮辱国旗及区旗案时,采用了立法目的这取向,以建立本地的宪法法理学,并充分考虑了解释《基本法》的各项比较资料。法院在该案裁定《国旗条例》和《区旗条例》对发表自由权利施加的限制,是保护社会和社区利益的合法做法。终审法院亦留意到多个签署确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民主国家亦有制定法例保护国旗,将侮辱国旗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9。此外,法院又引述美国两宗侮辱国旗的案件10,以及海外国家的裁决和处理方法11。特区政府更首次以《班狄斯论据》(Brandeis Brief) 提出证据,这个方法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宪法诉讼中普遍采用。
上述正好显示宪法是一份有生命力的法律文件,能够适时顺变。Lord Sankey打了一个比喻,巧妙地表达了这一点:"这是一棵能顺应自然定律生长及开展的树木。”12
我们现正起步建立本地的宪法法理学,海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对我们尤为珍贵,能提供启发我们这方面发展的丰富灵感。不过,我们也清楚知道,我们面对的宪法问题独特,其他地方未必有相同的经历。然而,只要我们持积极态度,加上其他司法管辖区所得的经验,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问题定必能够圆满解决。我也深信,在今天的会议上我们从一个比较角度,一同分享宪法释义和诉讼方面的经验,对达至这样的目标有很大帮助。
最后,我要感谢各位讲者、主持人,以及参与本研讨会的在座各位,并对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全力协助合办会议致以衷心感谢。希望大家在这两天的会议中,得到宝贵和愉快的经验。多谢各位。
1 [1997] HKLRD 761,第772页I段至第773页B段 2《宪法-原则和政策》(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1997),第17页,Erwin Chemerinsky着 3《加拿大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of Canada) (修订至1999年),第57-8页,Hogg着 4 Amalgamated Society of Engineers 诉 Adelaide Steamship Co. Ltd. (1920) 28 CLR 129 5《高等法院与宪法》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1997),第425、483页,Zines着 6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马维,同上,载于副庭长马天敏判词第803页D段 7 吴嘉玲 诉 入境事务处处长 [1999] 1 HKLRD 315 8 吴嘉玲 诉 入境事务处处长,同上,载于首席法官李国能判词第339页I段至第340页B段 9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吴恭劭 [1999] 3 HKLRD 907,载于首席法官李国能判词第926页F段 10 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 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 (1990) 11 意大利、德国、挪威、日本和葡萄牙,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吴恭劭,同上,载于常任法官包致金判词 第931页D段至第932页A段 12 Edwards v A-G. Can. [1930] AC 124, 第136页:见《加拿大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of Canada)(修订至1999年),第33-17页,Hogg着
完 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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